牵连犯的概念保留与范围确定
——以《刑法》第229条第2款之修正为契机
2021-12-06张梓弦
法学 2021年11期
●张梓弦
在罪数论的话语体系中,牵连犯向来是以一个近乎被遗忘的姿态蜷缩在诸多罪数形态的周遭一隅。一方面,我国刑法总则长久缺失对牵连犯的一般规定,司法实务对于何种情形可成立牵连犯亦未有定论,以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科刑一罪的体系内继续保留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饱受质疑;另一方面,域外国家对于牵连犯规定的阙如也数度激发了学界的省思,牵连犯取消论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然而,从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十一》)对于《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修正可以看出,立法者仍有意无意地在刑法分则中将可能具有“手段—目的关系”之外观的两罪拟定为一罪,但如此立法的理由却在起草过程中无以得见。与此同时,笔者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以“牵连犯”为关键词检索,以审结日期为结算点,仅2020年内论及牵连犯的判决书数量为416篇;相比之下,2010年这一数字仅为46篇。由此可见,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至少在司法实务界立足已稳。若欲彻底取消牵连犯,则势必背离司法实践的惯性;而若欲肯定牵连犯的存立意义,就不得不面临来自牵连犯取消论者的诘难。立足于这一拐点处,本文认为,《修十一》对于《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修正并不代表着立法者为可能成立牵连犯的情形另开先河,而是从另一个角度唤起学界对于牵连犯实质意义的探寻。一方面,无论牵连犯是存是废,解释者必须积极证明牵连犯本身的实益或废除牵连犯后依然存在较之先前更优的罪数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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