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1-12-06刘征峰
法学 2021年11期
●刘征峰
《民法典》第1064条沿袭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关于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遍阅《民法典》,再无共同意思表示这样的表述。虽然该条列举了共同签名以及嗣后追认两种形态,但共同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并不清晰,存在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的分歧。
无论采用哪种解释立场,均需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关系。仅从《民法典》第1064条和第1089条的文义来看,并不能得出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的结论。值得玩味的是,相较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25条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35条和第36条在表述夫妻一方的清偿责任时删除了“连带”二字,但这并不表明其立场发生了变化。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解读来看,其仍然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连带债务。〔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8页。立法工作者对《民法典》第1064条的解读同样秉持该立场。〔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下册),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068页。在表述夫妻某一方的清偿责任时,使用“连带”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连带”这一用语本身就包含了主体为复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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