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理论若干汉译的辨析与订正
2021-12-02武晓蓓
武晓蓓
(1.延安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2.延安大学 西安创新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Pragma-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 theory)或语用-辩证法(pragma-dialectics)是引起中国学术界最多关注、最大兴趣且发展态势尤其强劲的国际主流论辩理论。有迹象表明,存在一种企图“使我国成为除了该理论发源地荷兰之外的又一国际研究基地的宏图大志”。[1]1尽管国内学者长期以来对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之发展保持密切关注及接触,但对它的一般性、常识性介绍并不见得已经超越了对该理论的浅表理解,这从该理论术语的汉译可见一斑。一些译名不仅与原著术语存在语义偏差,而且与语用-辩证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设定也相互龃龉。[1]2虽然,对相关误译已有若干批判和订正,但新的误译仍不绝于耳。仅2019至2020年,国内修辞学、政治话语分析和论辩研究领域就出现了对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的很多误解和误译。辨析和订正这些汉译,有助于正确理解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有利于对它的恰当应用。
一、修辞学领域
2020年,我国知名学术期刊《当代修辞学》(第4期)继续推出“修辞学论辩转向”的专栏文章。3篇译文和1篇评论均是关于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的。令人遗憾的是,其中2篇译文仍然存在翻译问题,需要辨析和订正。
(一)Pragmatic argumentation
《在多元中实现团结: 论欧洲议会辩论作为一种论辩活动类型》(以下简称《类型》)将pragmatic argumentation译为“务实的论证”。[2]32关于pragmatic argumentation,语用-辩证法有明确解释。《类型》一文译自范爱默伦《论辩话语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发展语用-辩证法的50个贡献》(2015)一书第4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