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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理论若干汉译的辨析与订正

2021-12-02武晓蓓

关键词:辩证法批判性论点

武晓蓓

(1.延安大学 外国语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2.延安大学 西安创新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Pragma-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 theory)或语用-辩证法(pragma-dialectics)是引起中国学术界最多关注、最大兴趣且发展态势尤其强劲的国际主流论辩理论。有迹象表明,存在一种企图“使我国成为除了该理论发源地荷兰之外的又一国际研究基地的宏图大志”。[1]1尽管国内学者长期以来对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之发展保持密切关注及接触,但对它的一般性、常识性介绍并不见得已经超越了对该理论的浅表理解,这从该理论术语的汉译可见一斑。一些译名不仅与原著术语存在语义偏差,而且与语用-辩证理论作为一个整体的基本设定也相互龃龉。[1]2虽然,对相关误译已有若干批判和订正,但新的误译仍不绝于耳。仅2019至2020年,国内修辞学、政治话语分析和论辩研究领域就出现了对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的很多误解和误译。辨析和订正这些汉译,有助于正确理解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有利于对它的恰当应用。

一、修辞学领域

2020年,我国知名学术期刊《当代修辞学》(第4期)继续推出“修辞学论辩转向”的专栏文章。3篇译文和1篇评论均是关于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的。令人遗憾的是,其中2篇译文仍然存在翻译问题,需要辨析和订正。

(一)Pragmatic argumentation

《在多元中实现团结: 论欧洲议会辩论作为一种论辩活动类型》(以下简称《类型》)将pragmatic argumentation译为“务实的论证”。[2]32关于pragmatic argumentation,语用-辩证法有明确解释。《类型》一文译自范爱默伦《论辩话语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发展语用-辩证法的50个贡献》(2015)一书第46章。原著写道:在pragmatic argumentation(因果论辩的一个子类)中,论点推荐(或阻止)某一行动方案,而且该论辩由总结采取那个行动方案的有利和不利后果构成。pragmatic argumentation的论证型式(argument scheme)是:

1.论点:应该实施行动X

1.1 因为行动X会引起正面结果Y

1.1′而且,一定要实施引起正面结果Y的行动X[3]816

《类型》也提到欧洲烟草政策对一些国家产生的消极后果、导致的问题。[2]32可以看出,pragmatic argumentation不是指论辩泛泛的务实性,实际上所有论辩型式都是“务实的”。pragmatic argumentation的突出特征是产生效果、实效,以此来决定采取哪种行动,“务实”一词不足以凸显这个特征。所以,pragmatic argumentation宜译为“实效论辩(论证)”。语用-辩证法有时也用“根据后果的论证(argument from consequence)”指称pragmatic argumentation。其他论辩研究者(如非形式逻辑学者)习惯于使用“根据后果的论证”,这个名称凸显了“后果”(实效)。所以,pragmatic argumentation宜译为“实效论辩”。

(二)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

《类型》将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译成“对症下药式的辩论方法”,[2]33彻底译错了。原文是:They employ 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 of a specific type.即“他们使用一种特殊类型的征兆论辩”。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为什么是“征兆(迹象)论辩”呢?语用-辩证论辩理论将论辩(论证)型式划分为三类:征兆论证、比较论证和因果论证。所谓“征兆论辩”是这样一种论辩,它将某事物呈现更为一般的某事物的一种固有性质或特征的一部分。或者说,征兆论辩基于这样一个论证型式:通过确立前提中提到的属性与结论中提到的属性之间的共存(伴随)关系,将前提的可接受性表示为结论可接受的征兆或标志(迹象)。例如,“这个饭店标有五星,所以,这里的饭菜价格昂贵。”征兆论证型式有许多子类,比如,根据权威的论证(argument from authority)等。[4]其实,译文的上下文也提供了佐证:“他们同样也可以采用对比辩论法达到这一目的,即利用先前已经获得通过的类似立法与新提出的立法进行对比,来增加或减少新立法议案的通过机会”,[2]33这里将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与比较论辩(comparison argumentation)相提并论,恰恰说的是三类论辩型式中的两类。原著说明论辩阶段的策略机动(机变)包括选择不同的、适宜的论辩型式:For the same purpose,however,they could just as well have made use of comparison argumentation.[2] 856那么,这里所使用的symptomatic argumentation的特殊性又在哪里呢?按照语用-辩证法的论辩型式分类,根据不一致或不融贯(incoherence)而否定(某人提出的)某个政策的论证,是“针对人身论证”(argumentum ad hominem)的一种,而“针对人身论证”属于征兆论证。不过,(关于烟草补贴问题的辩论发言)的论证者指出了由于接受或拒绝某一提案而导致欧洲政策不一致的负面后果。这就将征兆论辩(第一类论辩型式)中的根据不一致论证与因果论辩(第三类论辩型式)中的实效论证结合起来,因而出现了“特殊类型的征兆论辩”。语用-辩证法也使用同义词——“迹象论证”(sign argumentation)。[3]394

(三)Logical proof

《从“语用-辩证学派”看现代论辩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渊源》(以下简称《渊源》)译自范爱默伦《论辩话语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发展语用-辩证法的50个贡献》(2015)一书第3章。译文有这样的叙述:论辩就是让尚存疑虑的“被致辞者”(addressees)对某一观点感觉合理并予以接受,无须逻辑证实。[5]37这里的“逻辑证实”译法不妥。原文是:argumentation is an effort to make a standpoint in a reasonable way acceptable to addressees who are in doubt rather than a logical proof of its truth.[3]32译文把logical proof译成了“逻辑证实”,而且没有将of its truth译出来。这里的logical proof of its truth极为重要,完整的翻译应是:论点(即standpoint)之真的逻辑证明。logical proof是几何学式的必然证明,它正是下文所说的要摆脱的“形式逻辑”的特点。但“逻辑证实”不一定是几何学式的必然证明,它可能是非必然性证明,比如导致最佳说明的推理(回溯推理)。在科学哲学和逻辑学界,逻辑证实和逻辑证明是加以区别的。(1)此处及其他地方与逻辑有关的问题曾请教延安大学21世纪新逻辑研究武宏志教授。

与此相关,原著说:If a descriptive claim is discussed and its truth can be easily established,just giving argumentation for its acceptability generally does not suffice because definitive proof will be demanded.[3]31这段话被译成了:“如果一个描述性的宣认(claim)在讨论中不难确定是真实的,那么一般不会仅仅因为需要提供相关的确凿证据就直接去辩论它能否接受”。[5]37译文没有抓住原文的真髓。这里继续论述逻辑证明和论辩的不同,应译为:如果一个描述性主张被讨论,并且它的真被无疑地确立,那么,对它的可接受性仅仅给予论辩通常是不够的,因为会强烈要求决定性证明。其中的关键词是与前文logical proof相呼应的definitive proof。它们二者具有与论辩大相径庭的特性。definitive指一系列行动或事件中终极的、无可置疑地解决问题的行动,强调是决定性的,不需要也不可能加以改变。原著还给definitive proof的论述加了一条注释:Proof that does not appear to speak for itself can,of course,be presented as argumentation.[3]31——“当然,看来不是不言自明的证明可以作为论辩呈现出来。”这就是说,那些不属于逻辑证明或决定性证明的“证明”可以构成论辩。《渊源》没有理清原文的思路,译成了:“证据”即便并非不言而喻,也毫不影响它在论辩中的使用。[5]47

(四)Presumptions和Loci

范爱默伦写道:Perelman and Olbrechts-Tyteca present an overview of the various kinds of starting points—facts,truths,presumptions,values,value hierarchies,and loci—which can be part of the point of departure of argumentation if they are acceptable to the audience.[3]35《渊源》将这段话译为:Perelman & Olbrechts-Tyteca完整地总结了包括事实、真理、认定、价值、价值阶以及偏好域在内的各类“论证出发点”。[5]39其中的“认定”(presumptions)和“偏好域”(loci)都是不妥的译法。前者实为“假设”或“假定”,后者则对应古希腊的topoi。按照佩雷尔曼的解释,values、value hierarchies和loci都与偏好有关,尤其loci与“更可取的推理”相联系,可以作为论证的一般性前提。[6]事实上,近代以来,loci就是“常理”,人文主义者将其视为很一般的支持性理由。[7]Loci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是common places;loci的本义就是places——论据的存放之地。佩雷尔曼就是在common places的意义上使用loci,只不过更偏重与“更可取的推理”相关的那些loci。比如:量的常理——更为持久或稳定的东西比更不持久或稳定的东西更可取;质的常理——精英比民众更重要,例外比正常更重要,或者困难之事、紧急之事、在特定时刻必须要做的事情更有价值;次序的常理——原因比结果重要,原则比事实重要,目的比手段重要;实存的常理——存在的、现实的、实在的东西优先于可能的、偶然的或不可能的东西等等。因而,原文这样翻译更适当:佩雷尔曼和提泰卡概述了各种各样的出发点——事实、真理、假设、价值、价值位阶和常理——如果它们对听众是可接受的,它们就可以成为论辩出发点的一部分。

(五)Institutional point

对于原文:Each communicative activity type has an ‘institutional point’that defines its rationale,reflecting the institutional exigency in response to which the activity type has come into being.The way in which a communicative activity type has been conventionalized to serve its institutional point may vary from highly formalised and strict,in the legal domain,to very informal and loose,in the interpersonal domain.[3]46《渊源》将其翻译为:每个“交流活动类型”都有其“机构性发生点”为该活动类型的合理性提供依据,作用在于表明该活动类型赖以存在的机构性情势。根据“机构性发生点”的内在要求,“交流活动类型”的归纳可以像法律领域那样严格和高度形式化,也可以像日常交际领域那样松散随意。[5]44由于把其中的关键词institutional point不恰当地翻译成“机构性发生点”,导致对整个段落意思的误解,而译文的意思也颇为费解。

明确学科定位、清晰学科领域与研究范畴是其后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医学心理学是心理学理论、方法与技术应用于医疗实践中的产物,研究心理变量与健康或疾病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解决医学领域中有关健康和疾病的心理行为问题。作为交叉的边缘学科,需要协调好两者的衔接以及相互的补充。作为两个领域的双向分支,需要了解双方的成熟度以及实践性。

institutional point实为“制度指向”。范爱默伦在关于institutional point的一个脚注中解释道:institutional这个词是广义的,不仅指建立起来的法律、行政和学校组织,更不必说监狱、心理诊所和军队等组织,也指所有社会上、文化上建立起来的宏观语境,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惯例化交往实践(包括人际领域交往实践)在其中已经发展起来。就如塞尔(1995)一样,我把制度预想成处理以社会上构建的规则及其相关联的处罚为特征的权利和义务的系统。按语用-辩证法,交往活动类型被定义为交往实践,它的惯例化服务于被某一领域制度上的迫切需要所鼓动起来的(instigated)特殊交往需要(specific communicative needs)。语用-辩证的路向与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所践行的“理性选择制度论”(rational choice institutionalism)相联系。政治领域的理性选择制度论吸引范爱默伦注意的是,“在政治结果的决定中玩家之间的策略互动所起的作用”。[3]138-139范爱默伦指出,正是通过使用从判决争端到协商解决争议的各种交往类型的合适“域”(genres),交往活动类型(types)被设计成为了实现它们的基本原理:制度指向反映迫切需要,该需求对哪种活动类型已经开始存在做出解答。比如,在议会辩论的情形下,就一项政策建议达成一个得到充分支持的决定。[3]139

可见,《渊源》所译的原文应改译为:每一交往活动类型都有定义其基本原理的制度指向,该制度指向反映制度上的迫切需要,对哪种活动类型已经开始存在做出解答。一种交际活动类型为服务其制度指向而被惯例化的方式,从法律领域的高度正式化和严格到人际领域的很不正式和松散,有非常大的不同。

(六)Validity和argumentative schemes(argument schemes)

原著在一个脚注中罗列了批判性讨论规则(诫律),其中有:Rule 7,the Validity Rule,requires checking in cases where this is due whether the conclusion follows logically from the premises.Rule 8,the Argument Scheme Rule,excludes improper uses of argument schemes.[3]45《渊源》(尾注24)把它们翻译成:第七条“效度诫律”:应核查结论是否由前提以合乎逻辑的方式得出;第八条“论辩框架诫律”:不能使用不当的论辩框架。[5]48“效度诫律”实为“有效性规则”,其中“有效性”(validity)是个逻辑专业术语,指从真前提必然得出真结论的推理(论证)形式。按照语用-辩证法的解释,这里的follows logically与演绎推理的必然得出同义。

第八条规则中的“论辩框架”(argument schemes)这个译法有不少问题。《渊源》对argument schemes的译法没有保持一致。它在另一处,将argument(ative) schemes[3]35译为“辩策”。[5]39对原文注释7的翻译更莫名其妙。其中的lack of mutually exclusive categories in its taxonomy of argument schemes[3]35被译成:“论划”的区分不够工整分明。[5]47argument schemes又被译为看不懂的“论划”。其实,原文的意思是:它(新修辞学)对论证型式的分类没有互斥的分类范畴。

为什么argument schemes要译为“论证型式”?这有范爱默伦等人的说明为凭据:在语用-辩证论辩理论中,流行的理论术语argument scheme有不同于其他方法的独特含义。另外,argument schem这个术语是对数十年来导论逻辑教育(introductory logic-education)中起重要作用的逻辑术语——论证形式(argument form)的语用替代物(pragmatic alternative),而且在开始分析和评价日常论辩时,论证形式这个逻辑术语被证明颇成问题。[8]

(七)Arbitrary point和Infinite regress of justifications

《渊源》有对原文一个脚注的翻译:“明希豪森[逻辑推理]三重困境”。论证观点的时候,要么陷入循环论证,要么被迫不断回溯证明,要么论证随时可能难以为继。[5]48对应的原文是:The Münchhausen trilemma is that in justifying standpoints definitively one either falls into circularity,or in an infinite regress of justifications,or has to break off the justification process at an arbitrary point.[3]44译者没有译出definitively这个关键词,“回溯证明”容易与“回溯推理”混淆,“难以为继”则没有准确表达出原文的意思。实际上,原文讲的是:明希豪森三难困境是,在决定性地证明一个论点时,一个人要么陷入循环,要么陷入证明的无穷后退,要么不得不在武断选定的某个点上停止证明。明希豪森三难困境的基本思想是,如果要求对每一个论断都给出决定性证明(实际是演绎证明),那么必定导致三种可选择的情形:循环证明、无穷后退(永不终结)的证明和武断地确定某一论断无需证明。然而,这个三难困境只是对形式的演绎证明是“困境”,在论辩理论看来,至少在论辩的开始阶段,论辩各方就出发点(包括哪些论断不用质疑)达成一致之后,这个“困境”就不存在了。

二、商谈民主话语分析领域

《西方民主式协商质量评估方法概述》(以下简称《概述》)还将语用-辩证的论辩理论作为一种民主协商质量评估方法加以介绍。但是,在引介过程中仍有一些严重误解和错译。

(一)Pragma-dialectics

《概述》多次出现“务实话语辩证法”这个称谓。[9]269-270按其所引用的文献,可以断定该称谓是对pragma-dialectics的错误翻译。《概述》作者完全没有不了解范爱默伦等对使用pragma指称自己的论辩理论的说明。范爱默伦的代表作《论辩的系统理论:语用-辩证的路向》(2004)说明批判性讨论模型时说: “The model is pragmatic because these discussion moves are described as speech acts that are performed in a specific situation and context.”[10]22意即批判性讨论模型是语用的,因为这些讨论步子(move)(类似于下棋中的着法、移动棋子)被描述为某种具体情景和语境中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具体情景和语境中所实施的言语行为”是语用学研究的对象。范爱默伦继而完整地阐明为何要用pragma命名他们的论辩理论:批判性讨论的目的是要检验关于某一论点之可接受性的意见分歧,是否可以通过受管控的思想交换来解决。该讨论可以描述为意见交换,其中卷入意见分歧的各方按部就班地设法决定,鉴于批判性怀疑或反对,所争议的某个论点或某些论点是不是可辩护的。这是语用-辩证法的辩证维度。比如,不像形式辩证法,我们的论辩方法不仅是辩证的,也是语用的。我们方法的语用维度主要表现在:即可以把旨在解决意见分歧的讨论中所走的步子看成是言语活动(“言语行为”),它是在口头或书面的语言用法(“话语事件”)的具体形式的框架内,在针对具体文化-历史背景发生的交互语境之中完成的。这意味着,我们的辩证的论辩方法属于言语交际研究也即所谓的“话语分析”。按照语言学中把最广泛意义上的语言用法的研究称为“语用学”的传统,我们将自己的方法名之为“语用-辩证法”,以此来表达我们的理论立场。[10]52“正如我们说明过的,这种分析的语用特性(pragmatic character)源于这一事实:话语或文本被看作是言语行为的融贯整体;它的辩证特性(dialectical character)在于这样的前提:这些言语行为是用批判性讨论解决意见分歧的系统尝试的一部分。”[10]95在2015年的总结性著作中,范爱默伦也写道:按照古典传统,对批判性交流的研究称为辩证的,对实际交流中所使用的语言的研究,过去很大程度上属于修辞学领域,而如今一般称为语用学(pragmatics)。[3]150Pragma不过是pragmatic的简写。[11]

(二)Opening stage

论及批判性讨论的4个阶段时,《概述》引述了语用-辩证法的经典《论辩的系统理论:语用-辩证的路向》(2004),但将opening stage译为“开放阶段”。[9]269其实应是“开启阶段”或“开始阶段”。展开正式论辩前,论辩双方需要达成一些约定或确立“共同出发点”,如同意讨论的规则、分配主角或反角的角色等。这些工作都是为随后进行有意义的论辩做好准备,与“开放”无关。《概述》相关的论述:“如果一方推进了他或她自己的替代立场,而不是仅仅拒绝反对者的表述,讨论者就有可能同时承担这两种角色”,同样出现了没有仔细研读原文而导致的错译。其中的“推进”对应的是“advance”,意思是“提出”,而不是“推进”,因为在这个阶段尚未进行实质性论辩,不存在“推进”某人论点的问题。开始阶段分配主角或反角,分配的根据是:论辩参与者是提出论点(主角),还是仅仅表达对某一论点的怀疑(反角)。[10]60-61语用-辩证法家有时也使用“put forward”,[10]168也证明在开始阶段是“提出”论点,而不是“推进”论点。《概述》的论述也正好说明了指派主角和反角的角色完全依据“提出”论点这一标准。

(三)Arguments

在谈论批判性讨论的第3个阶段(论辩阶段)时,《概述》中指出:“主角提出他的‘旨在有系统地克服对手的怀疑或反驳对手给出的批判理由’的论点”,[9]270并标明引用了《论辩的系统理论:语用-辩证的路向》。经查,所引原文是:In the argumentation stage,protagonists advance their arguments for their standpoints that are intended to systematically overcome the antagonist′s doubts or to refute the critical reactions given by the antagonist.[10]61显然,《概述》将其中的arguments误译为“论点”,导致了译文的语义不通和重复。主角不是用自己的“论点”(standpoints),而是用自己的论证(arguments)或论据,去克服或反驳对手的怀疑或批判性反应;况且,standpoints就是“论点”,arguments怎么可能再是“论点”呢?《概述》为了躲避重复,没有将their standpoints译出来。其实,原文说得很清楚:在论辩阶段,主角为其论点提出论证(论据),旨在系统地克服反角的怀疑或反驳反角做出的批判性反应。在这里,“提出”这个动词的宾语是their arguments,而不是their standpoints;用来“克服”或“反驳”对手的怀疑或批判性反应(《概述》作者看错了单词,把reactions混淆为reasons)的手段也是arguments。

在论到最后一个阶段,即终结或结束阶段(concluding stage)时,《概述》中指出:“如果主角撤回立场,则意见分歧将有利于对手;如果对手放弃了他的疑虑,那么它就会得到主角的支持。”[9]270意见分歧怎么会“有利于”一方?“它”又指什么?整句意思令人莫名其妙。经查证,发现原文是这样的:The difference of opinion can only be considered to be resolved if the parties are,concerning each component of the difference of opinion,in agreement that the protagonist′s standpoint is acceptable and the antagonist′s doubt must be retracted,or that the standpoint of the protagonist must be retracted.In the former case,the difference has been resolved in favor of the protagonist; in the latter case,in favor of the antagonist.[10]61-62意思是:只有各方就意见分歧的各组成部分达成一致,即主角的论点是可接受的,而反角的怀疑必须被撤回,或者主角的论点必须被撤回,才能认为意见分歧被解决了。在前一情况下(即主角的论点是可接受的),意见分歧的解决有利于主角;在后一种情形下(主角的论点必须被撤回),有利于反角。

(四)Standpoints at issue

《概述》中指出,批判性讨论是一种“理想的论证性话语,旨在通过确定问题的立场来判断内在的观点是否应该被接受来解决意见分歧”。[9]269此话是以下原文的翻译:A critical discussion is an ideal of argumentative discourse aimed at resolving a difference of opinion by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standpoints at issue ought to be accepted or not.[12]原文并无“内在的”对应表达式,“the standpoints at issue”也不是“问题的立场”。原文的意思其实是:“批判性讨论是一种论辩话语的理想,旨在通过决定所争议的论点是否应被接受来解决意见分歧”。在批判性讨论中,至少有一方提出的论点受到另一方的怀疑或反对,该论点便是“所争议的论点”。

三、论辩研究领域

可以说,2020年中国论辩研究领域最大的一个事件是《论证理论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出版发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它也未能幸免不恰当的译法,甚至有前面分析过的类似问题。试举几例。

(一)Proposing

《手册》将原著的Comparison of the pragma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llocutionary acts of accusing and proposing……[13]458翻译为:通过对比“指控”和“起诉”这两种言外行为的语用论辩。[14]551译者搞错了,这里要对比的是法律领域和商议领域的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是在法律领域之内比较。原文接着讲到probative responsibilities(提供证据的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商议论辩中,要回应的考量因素根本不同于适用于司法论辩的考量因素。[13]458可见,proposing属于商议领域提出建议,而不是“起诉”。原句应译为“通过对比指控和提议这两种言外行为的语用特性”。

(二)Pragmatic argumentation

《手册》把pragmatic argumentation译成“语用论证”。[14]555其实,原文接下来的解释表明,它指的是“实效论证”,是与结果或后果有关的论辩:A widely studied type of argumentation is “fear appeal”which from an argumentatio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should be seen as a special type of pragmatic argumentation: the receiver should act in a certain way because fearful consequences will follow if this does not happen.[13]461大意是:从一种论辩理论视角看,人们广泛研究的“诉诸恐惧”的论辩,应被看成是pragmatic argumentation的特殊类:(该论辩的)接收者应该按某一方式行动,因为不这样做的话,可怕的后果会随之而来。“语用论证”这个名称可以适用所有诸如此类的合理论证,不能反映pragmatic argumentation这种特殊类型的“语用论证”的特征。

(三)Scale (or gradation) of work

《手册》有这样的译文:在(8a)中,“一些”将彼得的工作定位于工作程度或等级的基层。从(8a)中推出的结论将不得不与一种等量齐观的低姿态相关联。[14]594原文是:In (8a),“a little” locates Peter′s work at the bottom of the scale (or gradation) of work.The conclusions drawn from (8a) will have to be related to an equally low position on the same scale.[13]494译文令人费解。联系上下文,应该译成:在(8a)中,“一点儿”将彼得的工作定位在工作衡量尺度(或等级)的底部,因而从(8a)中推出的结论将不得不与在同一尺度上某个同样低的位置相关联。这里的意思是,就像有一把(竖起来的)用于衡量的尺子,既然彼得所做的一点儿工作相当于处于尺子的底端,那么关于他的相应结论也不能高到哪里去,因而原文接着说,不是“他应得大奖”,而只是“我们得给他一点儿东西”。

(四)Argument strength

Hahn,Oaksford,Bonnefon,and Harris argue that “much of what has been identified as biased and fallacious in people′s reasoning may be the result of ignoring the appropriate argumentative context,the lack of an appropriate graded notion of argument strength and the lack of appropriate classificatory schemes for consequentionalist arguments.”[13]697这句话被译为:在人们的推理中,被认为是偏见或谬误的许多东西,也许是忽视恰当论证语境,缺乏合适的论证强调分层思想,以及缺乏后果主义论证的适当分析型式的结果。[14]831译文中的“论证强调分层思想”是错译,应为“论证力量(强度)等级的概念”。

(五)Medical

A distinctive feature of present-day argumentation studies in Italy is the focus on argumentation in specific institutional contexts-from the legal,the political,and the medical.[13]721其中的the medical 被误译为“媒体(语境)”[14]857,实为“医疗(语境)”。

以上所列,仅仅是论辩理论翻译问题之冰山一角。出现误解和误译的基本原因有客观的和主观的因素。在客观上,当代论辩理论是个跨学科、国际化的学问,出现的很多新概念、新术语和新论断对于我们相对陌生,有时查证资料信息也不太方便。在主观上,译者缺乏仔细斟酌的严谨态度,加之未能认真阅读原著,参考相关文献,容易出错。特别是某一领域学者翻译时遇到自己所不熟悉的其他领域的专业术语,既懒于查证又不求教于专家,难免会搞出许多不专业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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