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中介”涉恶势力及罪名探析
2021-12-02程欢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特征
程欢欢 石 魏
我国刑法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恶势力犯罪更为常见,而相关法律缺乏详尽认定标准,导致一段时期内各地对该类犯罪的司法裁量并不规范。鉴于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作了宏观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恶势力概念作了更为详细规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意见是对恶势力犯罪认定的基本法律规定。因恶势力并非刑法专业术语,如何认定恶势力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例:“黑中介”构成何罪?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间,王某、刘某、郭某以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依托对外出租房屋,三人自行寻找或者通过其他房屋中介人员寻找租户,同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之后对租户进行滋扰、威胁,强迫租户退租且拒不退还租户相应费用,以此方式敲诈勒索租户钱财。其中王某是A公司实际经营者,刘某和郭某受雇、听从王某指挥,王某向二人支付报酬。郝某是自由房屋中介人员,在明知王某、刘某、郭某以上述方式敲诈勒索租户钱款的情况下,仍然为其介绍租户,赚取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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