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污染案件办理困境及检察应对研究
——从“牛奶河”案谈起
2021-12-02李存海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污染
李存海 杨 珺 董 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其中,着重指出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05/content_5449023.htm,2020年1月25日访问。然而,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特别是大气污染、水污染案件因大气、水体具有较强的扩散性、自净性、污染物易稀释等特殊性,给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办案提出了很多难题。笔者首先对自身办理的一起水污染案件作一简要介绍,借以剖析此类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难点。
一、问题的提出——“牛奶河”案
2017年4月3日上午,某网友的微博图片显示在一条宽四五米的河沟中,河水呈现出奶白色。随后这条微博被多家媒体转发并标注为“牛奶河”,此后“牛奶河”事件持续发酵。事件曝光后,环保、水务、属地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对污水进行了紧急治理。经相关部门(未穷尽)排查发现,2016年12月某铁建公司在梅村二线沟附近承建一项外电源工程施工中,产生地下水和混合着“水玻璃”的乳白色废水。所有废水由水泵抽出,经3根暗管排到附近果园明沟后流入渗坑,再通过水泵将渗坑里的废水抽至附近的雨水管网,排入二线沟,最终经二线沟暗涵出口流入城市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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