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情节要件中事后要素的解释类型与完善建议
2021-12-02张庆立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庆立
我国刑法中随处可见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立法例,这在理论上被称为情节犯。由于“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往往备受争议,需要司法解释予以及时跟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我国刑法中情节犯的罪名数量高达135个,纵观现有司法解释,情节犯之情节要件不仅包括事前的前科劣迹、事中的主体身份、主观动机、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也包括事后态度、用途、条件等要素。传统刑法理论往往注重对危害行为的惩罚,将刑法关注的中心集中在行为时的状态,那么事后要素是如何潜移默化的深入刑事立法之中,这些事后要素从体系性的角度出发究竟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不同类型的事后要素如何在犯罪论体系中寻得自己的栖身之所,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尚有哪些不足之处,未来又当如何改进,着实值得思考。
一、情节犯情节要件中事后要素的解释类型
(一)拒不改正要素
所谓“拒不改正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后,拒不配合执法的情形。在满足这一要素的情况下,刑法处罚的仍是不法行为本身,而非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拒不配合执法的行为仅仅是将不法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提高到满足犯罪的水平。这就意味着这一要素不包括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本身,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中的事后拒不执行或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的类型”,不应作为“拒不改正”这一情节要素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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