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结婚的法律效力反思
2021-12-02王选迪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效力
居 茜 王选迪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行为”包括“亲属法上的行为”,后者是“在亲属法领域发生效果的法律行为”。其中就包括“结婚”。[3][德]卡尔·拉伦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吴训祥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页。新中国成立以来,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率先设置了婚姻无效制度、可撤销制度。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第10条);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它们予以适当地修改。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第1051条);婚姻可撤销的原因是:胁迫和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第1052条、第1053条)。此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编规定。”第508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第一编第六章规定,对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147条)。在《民法典》颁行前后,在夫妻一方在对对方重大误解的基础上实施的结婚行为产生何种法律效力上,学者之间存在巨大争议,主要形成八种学说。本文拟对这些学说进行述评。
二、错误结婚的法律效力学说述评
(一)不成立说及其评价
1.不成立说之内容。……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