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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

2021-12-02张建宇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张建宇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争议

自2016年民进中央在《关于遏制校园暴力伤害案件的提案》中提出适当降低责任年龄,到2019年30名人大代表在提案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短短几年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又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虽然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但相关争论并未得到缓解。赞同降低者提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有所提前,其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行为有所提高,[2]张拓:《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弹性化之提倡》,《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2期,第53页。适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凸显刑法权威,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重保护。[3]王胜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构想和配套举措》,《重庆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第64页。反对降低者则认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成熟的是身体而未必是心理,[4]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第30页。其行为也并不具备可罚性,盲目扩大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只会与目标背道而驰、越错越远。[5]李育兵:《浅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第57页。本文认为,针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赞同者与反对者从各自的价值立场出发贡献了合理的学术观点。但在刑法的立法任务完成之后,理解法律或许比批评法律更有价值。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法动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势

修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外部动因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新的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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