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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视角下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探析

2021-12-02康文辉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主体监督

张 樊 康文辉

社区矫正工作开端于西方国家,是以非监禁的刑罚措施,在相对宽松的社区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与监狱刑罚一软一硬、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社区矫正以非监禁刑罚补充监禁刑罚,已然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它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从无到有,从试点到扩大试点,从全面试行到全面推进,从通知意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颁布,历经18年,逐渐发展成熟。《社区矫正法》是我国首次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将社区矫正工作上升到立法层面,体现了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的责任。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的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是大势所趋,探究社区矫正法视角下的检察监督机制意义深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一)社区矫正试点阶段

社区矫正的试点阶段时间基本在2002年至2009年之间,在八年时间里从构想到全国试点,社区矫正实现了飞跃式发展。2002年,司法部发表《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3]姜爱东:《〈社区矫正法〉具有里程碑意义》,《人民调解》2020年第2期,第11页。2003年,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发表《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4]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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