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规范考察:困境与出路
2021-09-03丁宁
党政干部学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生态环境
丁宁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新兴的柔性糾纷化解制度,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其症结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性。通过对磋商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和磋商程序(包括启动程序、磋商次数和期限、终止情形)的规范考察,可以发现磋商制度呈现出较明显的主体边界问题和程序设计缺陷的法律困境表象。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参与主体多元化体系,厘清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第三方参与主体的边界。对磋商程序做精细化和完善化运作,适度调整程序的启动时间点,对磋商次数和期限的具体规定作分类划定,并补充终止情形。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6-0021-0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柔性、高效的纠纷化解模式为我国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我国更是将磋商制度并列为与环境公益诉讼同级的环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囿于磋商制度尚处于初始探索阶段,磋商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细化完善。通过对磋商制度的规范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磋商制度设计仍不够成熟。制度性设计缺陷的存在揭示了现行磋商制度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同时也展现出各地具体落实过程中的一些个性问题。
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所适用的制度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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