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021-08-09颜琴陈爱林李耀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不动产
颜琴 陈爱林 李耀

摘要:从不动产抵押权和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以及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出发进行论述,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5-0048-51 收稿日期:2021-03-12
作者简介:颜琴,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陈爱林、李耀,淮安市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的担保,在债权人不知抵押人无处分权且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后,可取得抵押权。当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物权篇规定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转移,且是否支付合理对价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而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不是物权的转移,也不符合支付合理对价的要求,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不能善意取得。笔者不赞同该观点,认为不动产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现从不动产抵押权的制度价值、善意取得的制度价值,以及不动产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出发尝试论述。
1 不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及制度价值
从权利人对物的利用方式来看,分为自己利用、他人利用。他人利用又可分为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和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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