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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登记问题探析

2021-07-17邓瑛

上海房地 2021年6期
关键词:抵押

文/邓瑛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居住权”作为其中的一大亮点,对于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的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仅有六条,条款内容也相对简单,比较原则化,目前也无配套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来说,如何让居住权相关规定落地实施,从而真正发挥效用是当前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试就居住权登记相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居住权登记实践有所裨益。

一、居住权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不动产登记区分为不动产权利登记和其他登记两大类型。对于各类不动产权利登记,依据登记涉及的权利变动类型不同,可以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四类。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登记类型应该也包括前述四种类型。但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这就意味着不允许居住权通过买卖等法律行为转移,也不能因继承等事实行为而发生转移,故相对于其他种类权利登记,居住权登记中不存在转移登记类型。

二、居住权登记申请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种方式,不同的设立方式,办理首次登记的程序和要求都不同。一是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一般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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