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2021-06-02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抵押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询问:最近,我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其中第15条的规定是:“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对最高债权额的这一解释有一点疑问,这里说的最高债权额不就是担保的范围吗?而我们的理解最高债权额就应当是对本金的最高限额。问:应该如何理解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债权额?
金绍达:自从最高额抵押出现之后,学界对最高额抵押中最高额所限定的方式一直存在着“债权最高限额”和“本金最高限额”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债权最高限额”是指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累加可以优先受偿的限额;而“本金最高限额”则是对本金的最高限额,只限制本金不超过最高限额,至于利息、违约金等则是依据担保的范围确定,不受这一限额的限制,仍然可以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
为平息对最高额限定方式的争论,日本修订的《日本民法典》第398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就已确定的原本、利息及其他定期金等,以最高额为限度行使抵押权。我国台湾地区则是由法院以1986年度民事庭会议决议的方式,确定担保债权的最高额不仅仅是限制本金,如果利息、违约金等与本金合并计算超过最高限额,则超过部分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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