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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禁摩禁电”措施的适当性分析

2021-03-23邹佳敏

快乐学习报·教师周刊 2021年49期
关键词:比例原则财产权

邹佳敏

摘要:随着可支配的生活费的不断提升,高校学生电动车的保有量不断提高,但他们安全意识可能不够,加之校园内道路的独特性,在满足了自身的同时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私拉乱接电源线充电、堵塞通道、撞到行人、超速超载等,安全始终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许多高校对学生骑电动车、摩托车进行了管理,有的高校直接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摩托车和电动车,本文将以湖南某高校为例,以比例原则为视角探析该高校直接禁止学生在校园骑行摩托车、电动车措施的适当性。

关键词:禁行;适当性;比例原则;财产权

1实施“禁摩禁电”措施的背景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巨大飞跃和社会的平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校大学生们可支配的生活费也水涨船高,校园内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保有量不断攀升,成为很多大学生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代步工具,根据湖南某高校(下文简称H高校)《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的工作方案》中公布的数据显示,据2019年下半年不完全统计,目前该校在校学生共有摩托车、电动车1200余台,教职工及家属、校内聘用人员等有摩托车、电动车约200余台,每天进出校园的外来摩托车、电动车约100余台次,其中摩托车、电动车多数为无牌无证。但是校园中与此有关的交通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相应的治理措施都不那么完善,从而同学们就有了私拉乱接电源线充电、超速超载、堵塞通道、撞到行人等安全问题,对校园中机动车辆的出行和无车学生的出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为加强校园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校园良好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建设“平安校园”,促进学校稳定和谐发展,H高校采取了“禁摩禁电”的措施。

H高校根据其自身制定的《校园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管理办法》,制定了《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的工作方案》,决定校园内禁止摩托车、电动车通行,具体措施如下:(1)禁止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无校园通行证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进入校园;(2)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校园内超速超载行驶;(3)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在校园内指定区域外乱停乱放以及堵塞通道;(4)禁止摩托车和电动车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区;(5)禁止电动车在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公共楼栋充电;(6)禁止在校学生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和电动车。

2“禁摩禁电”措施的法律性质分析

首先该行为属于抽象法律行为,本文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基础上探讨“禁摩禁电”措施的性质。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来说的一个特殊概念。根据《行政法概要》这本书中相关描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做一些行政管理活动的时候,不是直接处理具体的某一件事情,而是只规定某一定的范围。大多的行政法学者也都赞同此理论,行政机关不是针对特定的事或者特定的人所作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如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等,是抽象行政行为。

我国在界定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时,将其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中所探讨的“禁摩禁电”措施的制定者是H高校,所以其并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规章。H高校“禁摩禁电”的文件,所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同时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校园网站上,其内容也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其性质应当属于上文所指“其他规范性文件”。

其次,该行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有学者认为,H高校禁行的措施没有涉及到车辆的所有权的问题,没有关系到车主的物权。这种禁行的方式没有没收车主所拥有的车辆,只是限制了车主对于校园内道路这样一种公共设施的使用,觉得禁行限制的是相关人员的通行权以及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权,并不是对车主财产权有所限制。

笔者观点与此相反,此项措施也是对被禁行的公民的财产权的限制。车主对其所拥有的车的使用不是孤立的,其使用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用到一些如道路之类的公共资源,绝对不能因为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用到了其他的物质条件而不认可财产权利。车主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其使用自己财产的范围并没超出合理的限制,校方用公权力规定电动车所有人不能在校园内骑行,属于对使用自己的财产权进行限制。

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利这一行为要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具有正当性。在公共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同时满足的时候,就只能优先考虑公共利益了,只能让个人的财产对公共利益作出让步。具体到本文中讨论的某高校“禁摩禁电”的措施来看,摩托车、电动车的使用必然要在道路上,其与校园里的秩序和道路安全等公共利益密不可分,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用电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从这个层面上来看,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以及在公共楼栋充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当性。

3 H高校“禁摩禁电”政策适当性的分析

比例原则的概念是起源于德国,而且在德国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中被不断完善。随着世界的不断融合,法律体系之间也随之不断地移植和发展,与此同时比例原则已成为行政法领域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也较为稳定。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个方面。比例原则存在的目标,就是追求实质正义,学者将比例原则称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具有普遍适用性。比例原则衡量的是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衡量一个行政行为实施所追求的目标和可能产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下文将运用比例原则来对H高校“禁摩禁电”措施的适当性进行分析。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采取的某种措施,应该是能帮助其实现该种目标的手段,但是行政机关所要追求的目标,应当是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是要被法律所允许的。在分析行某政行为的时候,评价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首要标准是考虑该行为是否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其次才是评价行政机关使用的手段能不能实现其所要追求的目标。

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通行的目的是正当的。实施这一措施的公益目的是,治理交通问题和校园安全。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中通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交通的拥堵和通道的堵塞,也减轻了宿舍用电的安全隐患问题以及路上行人的安全问题等。校园内的交通安全和用电安全问题影响的是不特定的广泛的主体,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果只是以电动车所有人的个体的角度来考虑,没办法很好的解决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需要由行政机关出面来干预,由学校出一些对策来应对这些安全问题。道路秩序、道路安全问题以及用电安全问题都是為维护校园内的安全环境,为了公共的利益,属于正当的目的,因此文中讨论的H高校“禁摩禁电”的措施是能够通过目的的正当性审查。

H高校“禁摩禁电”措施是不是确实能够帮助解决用电安全和交通秩序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分析。此项措施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超速超载、乱停乱放以及禁止在公共楼栋充电,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但是此项措施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它只是禁止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和禁止学生驾驶,那么其他的有牌有证的以及由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还是能正常驾驶,这样的话,这项措施能不能够达到加强校园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目的还是不太能够确定的。但是不能否认的是,H高校“禁摩禁电”这一措施对实现学校追求的安全目标是有很大效果的,不能否认其适当性。该项措施的目的性正当,手段虽然一时间不能完全达到目的,但是也具有正当性,能够通过适当性的审查。

在分析完适当性原则之后,再分析H高校禁行手段的必要性。必要性原则,就是指在有很多路径能够实现其目标的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选择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伤害最少的路径。分析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就要分析为了达到解决校园内道路交通拥堵、超速超载安全问题和校园用电安全等问题这几个方面的目的,是不是还存在其他的手段,相较于这一直接禁止的措施来说更为温和,而且也能达到一样的效果。其一,对于治理交通道路拥堵、乱停乱放堵塞通道来说,应当是还有更为温和的方法,而不是直接禁止学生使用。不只是H高校,还有很多其他的高校也受到这个问题的困扰,有一些学校治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采取了一些更为温和的手段。例如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根据其在2016年8月30日发的《关于治理整顿校园内电动车摩托车和自行车随意停放问题的通知》,该学校只对未停放在指定区域的摩托车、电动车做出处理,以此来杜绝乱停乱放堵塞交通的问题。此外,还有福建工程学院在《关于开展校园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的通知》中规定,“在校园内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应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鸣按喇叭,乱停乱放。”以此来规范驾驶人的行驶速度问题,从而保障道路安全。

还有重庆交通大学、集美大学等高校,也不是全面禁止学生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从其规定“核实本单位教职工、聘用工、学生个人名下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以下简称摩托车),及与签订学校生活保障服务、门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公司与个体经营户名下摩托车车主是否持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对持有以上三证的摩托车车主做好相关登记、收集相关证件及材料复印件并出据单位证明分别送安全管理处治安与交通管理科、双福校区管委会安保办备案,每个人名下或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名下仅限登记一辆,对未持有以上三证的摩托车车主督促其做好相应整改工作。”可见,其并不是对学生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直接禁止的,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持证件做好登记就能继续出行。

通过对其他学校的应对措施分析可以看出,“禁摩禁电”措施并不是防止交通拥堵、杜绝乱停乱放的唯一手段,而且也不是最温和的手段,因此不尽符合不必要性的要求。

其二,校园用电安全问题。对比其他高校针对用电安全的措施来看,也是禁止电动车在公共楼栋充电,以此来杜绝校园内发生用电安全问题。H高校“禁摩禁电”采取的是同样的措施,应当是比较温和的,可以说是选择了一种对学生的权利限制限制最少的手段,具有必要性。

狭义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而限制公民的权益时,其程度不应当超过其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这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行政机关在实施某一个措施或是选择某一种角度的时候,必须提前对将取得的收益与将付出的成本相比较,只有收益能够明显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才能采取此种手段。具体到H高校“禁摩禁电”的措施来看,在此限令发布之后,本身拥有摩托车、电动车的学生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职工,就必须选择步行或者是乘坐一元一次的校车,这很明显就增加了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本来十分钟可以到达的路程,现在需要走半个小时,等校车也是要排队很久,这样就使得个人的出行成本增加,利益受损,但是于学校和整体师生的安全而言,校园交通环境秩序的治理,不仅能改善校园交通状况,对校园治安、消防、商业秩序、校园环境、校园形象都大有裨益,公共利益的收益是明显大于对部分人群权益的限制。

4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探析,H高校“禁摩禁电”措施总体上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虽然这一措施或者被更温和的措施所取代,但这一措施治理交通问题和安全问题能快速见效,于其他方面也能产生正面效果。由于笔者的思维局限,本文在以比例原则为角度对H高校“禁摩禁电”措施的相关分析时,存在不完善、不全面、不正确之处,在今后的学习中会更加努力,争取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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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坤,朱智瑩.新形势下高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创新研究大学教育,2017(11):18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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