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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2020-09-10曾传龙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0年4期
关键词:财产权财产宪法

曾传龙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我国 1982年宪法第13条已经规定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该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该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私有财产权”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宪法对私有财产规定的进程体现了我国对于加大私有财产权保障 、保障人权方面的努力。

1.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内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必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它与自由交易一同成了市场经济下的两座坚实的法律抵柱。公民私有财产权在整个法律系统中,不仅存在于国家根本大法内,在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所确立。而要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内涵,就需要他在宪法上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概念区分开来。

尽管民法学界对私有财产权的讨论方兴未艾,但我们不能用部门法中的法律概念直接取代宪法上的概念。一方面,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调控的社会关系与调控的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反映出宪法与部门法中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的立法原意不尽相同,如果直接将部门法上概念引入宪法中,难免会产生与宪法的总宗旨、性质与原则相冲突的地方,妨碍公民私有财产权功能的发挥,也即维护宪法所具有的保护机制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界定和保障占据总纲领性的地位,而民法等部门法尽在部门法领域内调整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同时,我国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上位法优于适用的基本原则。如果将部门法背后立法者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界定、理解等同于宪法上同一法律概念的内涵,会间接导致有关这一概念的法律规范的“暗度陈仓”,去的上位法的效力,这实质上是对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效力位阶原则的突破,造成了“法律不可违反宪法的”漏洞。

公民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始终是被视为一个基本的人权加以确立和保障的。现代宪政始终将维护人权的发展作为其追求方向和评判标准之一。而公民私有财产权作为人权中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在宪法上需要加以保障。作为拥有财产权权利本身的公民,在宪法规范中是站在国家相对面的主体。换言之,这项权利是公民针对国家所享有的财产利益。而宪法在合理配置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国家具备的权力的基础上构建国家和社会制度。因此,公民私有财产权更多地强调防范由国家层面所导致的侵害,是一项消极的保护方式。公民私有财产权寄托着公民在面对国家主体时的防范权。

由此,宪法上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以基本人权和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性特征而与部门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区分开来,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一个侧写。同时它始终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起到总纲领性的作用。

2.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性保护的理论研究

自改革开放开始,经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学说不断被提出、丰富和完善,许多学者也出版了一系列研究私有财产宪法保护方面的著作与论文。下面我们就对其中有代表性的作品进行简单的介绍与总结。

首先,对于宪法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范围,目前我国宪法主要是以《宪法》第13条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而在国内学术界,鲜有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原因或许是人们有意无意认为,在某一概念同时出现在宪法和部门法中的时候,宪法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概念同义,宪法学者无需叠床架屋,再进行探讨。在主流宪法学教材中,用法律概念来解释宪法概念的常见做法,间接体现了这种立场。按照这一逻辑,宪法财产权的概念等同于私法财产权的概念,何为财产权,由私法学者讨论足矣,宪法学可“坐享其成”,不必另起炉灶。而在国外,南非学者范德·D·沃尔特在《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中提到:当今的财产范围已由原来的有形财产扩大到现今的无形财产, 由原先的所有权扩大到现今的物权、债權、知识产权, 甚至是社员权、股权等, 由原先的既得利益扩大到现今的可期待利益等等。但由于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发展的历史原因等, 致使在具体的实践中, 仍有很多民众甚至执法机关仍简单地将宪法中的公民财产权等同于民法中的公民财产权范畴, 从而使得公民许多公法上的财产权利以及后起的财产性权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解决此困境, 张千帆在他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中认为, 可在宪法体系中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权的范围, 指出无论是公法上还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均应给予宪法保障, 并在此指导下, 修正当前民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规定, 不再仅简单地概括为所有权, 将债权、其他物权等均纳入到其保护范围之中。同时, 制定、修改公法中有关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从而形成一套完备的公民财产权保障体系。

其次,许多学者围绕着“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这个热点问题加以辨别和阐述,并就财产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概念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有;林来梵 :《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林来梵:《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李曙光:《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胡锦光、王楷 :《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的擅变》,韩大元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宪法学思考》,韩大元:《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其中,韩大元 、林来梵教授指出:财产权的保障构成了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宪法上体现三方面的意义 :

第一,财产权与人格。财产权是人的人格形成的主要契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了独立的人格发展不可或缺的物理前提,财产权与人格的这种关系,是 自黑格尔所有权经典学说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在不同的时代,许多国家有关财产权的法律思想都存在着把财产权与人格联系起来认识,财产权人格理论的代表涂尔干认为:我之成为我固有的条件,他者是不能剥夺的。

第二,财产权与市场。市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和契约。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法律支柱,市场不仅是依照价格机制形成的一种资源配置模式,而且市场机制的运作是以财产权作为轴心展开的。对财产权的宪 法保障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财产权与政治。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他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说到“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可以成为政治权利滥用的一种抑制力”。

然后,有些学者从公法角度来讨论公民财产权及相关制度问题。这一部分学者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焦洪昌著 :《公民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一个宪法学的视角》,周其仁著 :《产权与制度变迁一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石佑启著:《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研究一宪法与行政法的视角》,曾哲著:《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研究》。其中,焦洪昌教授认为宪法上财产权的核心问题是对于国家税收权力的合宪性的分析。宪法中的财产权指的是在征税之前的公民的财产。宪法所要解决的是对于国家税收及税收额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解 释。解决公民与国家之间在财产中的关系。宪法需要为国家的征税行为提供宪法上的基础从而证成国家的税收权。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还涉及到对公有 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 ,从我国宪法相关规定来看,宪法上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我国宪法的理念不同于西方立宪主义 ,宪法上强调的是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在法律规范上和道德上公有财产都有高于私有财产的地位。

但是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何种更有利于财产的保护?我国现在公有财产流失严重 ,要保护公有财产有兩个方案:一是加强事先防范措施和事后惩罚措 施,另外可以尽量缩减公有的财产范围,将公有财产还原为个人财产的形态,通过个人理性来实现财产权的价值和对财产权的救济。具体观点体现在《公民私人财产权 法律保护研究—— 一个宪法学的视角》。

再次,学者们有的从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角度,有的从私有财产权在宪法演进中的推动作用角度,有的从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表征角度,还有的从私有财产权实证分析的角度等不同的视角入手研究,普遍认为 ,“私有财产入宪”使私有财产保护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丰碑。但宪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仅是一种宣示,宪法保护的实现还需要包括民法 、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在内的具体法律来落实,然而我国现有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这样的研究在《物权法》制定进程中几乎达到沸点,围绕着《物权法》确立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的违宪与否的争议使该法因此创下了审议次数最多的历史纪录 ,并且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会年会并将“私有财产权 的行政法保护 ”确定为讨论主题。《物权法》的颁行历程见证了我国私有财产权保护观念的巨大变革 ,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重视,反映出国家贯彻落实宪法的坚定决心和不懈努力 。代表性学术论文主要有:童之伟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宪法之门一评一封公开信引起的违宪与合宪之争》,韩大元:《由物权法 (草案)的争论想到 的若干宪法问题分析》,张千帆:《宪法的用途与误用一如何看待物权法中的宪法问题》,焦洪昌:《物权法草案的和宪性分析》。随着讨论的深入,学者们均认同只有实施才能发挥宪法最大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我国应强化宪法立法适用 ,并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机制。

3.保护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学意义

我国宪法中明确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和明确,真正确定了我国公民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在我国以往的宪法中,国家只是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加以保护,但是在对宪法进行修正后,还将公民的生产生活资料等财产进行保护,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的时候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而这一规定的体现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推动公民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进步。财产权是与市场经济共生共存的重要法律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合同续约有相似性,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并最终推动宪法的发展。

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不仅有助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获得一定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广大人们群众获得一定利益。比如在征收农村土地时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回报等,由此也可以看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权力的扩张和肆意妄为。

总之,作为生活在新时期下的中国公民,我们应该要坚守住宪法中含有的公民人权与财产权最为基础的内涵,无论未来的发展如何,维护公民最基本的财产权这个理念不能改变,这个理念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而不断更迭,但其核心内容不会更改。人类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也要把重心逐步转移至对财产权的研究上,这项权利会为我们打下物质层面的基础宪法修正案也再一次的肯定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内涵,一方面说明了宪法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也为以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出路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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