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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2021-03-01郭小铃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8期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摘 要:在当今社会,随着我国人口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尤其是对于相对比较敏感的医疗机构来说,人们对于它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这就造成了医患关系之间的紧张局面。而为了切实处理好医患之间的纠纷问题,我国先后颁布并适实施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存在并不是完全相统一的,甚至它们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在原告方同时提出“违约请求权”以及“侵权请求权”的时候,两种请求权会发生竞合的情况,在此状态下,现行的法律法规会存在着争议。本文就竞合情况下的医疗纠纷法律所使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改善性的建议。

关键词:竞合情况;医疗纠纷;法律适用

引言: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数量以及规模都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医患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医疗纠纷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这种情况不仅对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而在这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在竟合情况下出现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于多部法律法规的存在,患者在选择一种请求权之后,还存在着适用的另一种请求权,从而导致了医疗纠纷法律使用出现二元化的现象。

1.医疗纠纷中的法律竟合

1.1请求权竟合的相关概念

请求权竟合指的是在同一给付目的之下多个共存的请求权,在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来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其余请求权就会因为当事人已达到目的而自动消失,被行使的请求权也会因已经达到目的而自动消灭;相反,若其中一个请求权是因目的达成以外的原因消灭时,当事人仍要行使其余请求权。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来讲,其本身所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诸如举证责任、时效问题等都对其有着较大的影响,再加上医疗纠纷侵权的复杂性,从而导致了司法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

1.2请求权竟合的处理方式

对于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生的请求权竟合情况,在当事人选择了其中一种请求权后,是否仍然可以行使其余请求权,在我国司法界基本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来进行诉讼,本身就已经做出了选择,在法院依法进行相关判决之后,针对同一医疗纠纷选择其余请求权另立一案来提起诉讼,法院可不必再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当事人所提出的一项主张未获得全部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另提起诉讼主张,而又由于当事人所提起的两个诉讼主张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按照不同诉讼标的的理论,站在一定的角度,法院可以将其看成是一个新的诉讼来对其进行实体性的处理,而这样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1]。

1.3请求权竟合处理方式的分析

我国作为一个民主的大陆法系国家,无论司法机关处理和判决任何案件都应当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的,对于发生了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不管其是医疗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当中所规定的“选择消灭模式”。这种模式具体指的是,在当事人主动选择了其中一种救济方式之后,其余的救济方式都将被看作当事人自动放弃,且同时关闭了诉讼通道,杜绝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选择另一请求权提起新的诉讼的可能性。此外,站在诉讼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进行考虑,假如出现了请求权竟合的情况,医患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明确的选择,则在很大几率上会加重被告方的防御负担,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当事人权利平等的法律精神,是不被我国现行法律所接受的。综上而言,不管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还是从站在保护公民合法性权益的角度来看,在出现请求权竟合的情况下,选择消灭模式都是大势所趋,都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2.我国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的用于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而因为我国司法部门并未对上述所列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关于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2]。而遵循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所规定的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使用优先级就要高于其下位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的规定。但又由于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并没有被废止,这就造成了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多种使用法律的存在,出现二元化的现象。这种情况不仅加深了医患之间的固有矛盾,甚至还造成了因无法确定案件性质,相似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3.竟合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建议

笔者在对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之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对医疗纠纷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是应尽快统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依据实际情况协调适用,在出现有关法律规定不一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如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相关内容没有和法律产生冲突,则应依照法规来进行处理[3]。其次,我国司法部门还应不断的对用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并统一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口径,从而可以为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结语:

综上所述,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患者既诉讼医疗机构相关的违约责任,又诉讼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而出现竟合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部门对当事人两种请求作出明确的解释,并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进行判决。此外,还应通过不断的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和完善,以减少这种现象的出现概率。

参考文献:

[1]白松. 竞合情况下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J]. 中国卫生人才,2019(6):34-38.

[2]钟胜. 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J]. 商品与质量,2020(24):254.

[3]郭通. 关于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58-59.

作者简介:

郭小铃,女,汉族,河南省林州市,1993.10.09,本科,执业律师,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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