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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现代生活的担保物权

2021-02-27孟勤国

法治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抵押

孟勤国

一、引言

《物权编》小修小补是《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方针,这既是因为2007 年的《物权法》自身的现代化、中国化特质①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的历史价值》,载《法学》2007 年第9 期;《现代物权思维与古老物权思维的碰撞》,载《湖北社会科学》2007 年第10 期。,也是因为《物权法》实施时间较短尚未出现因现实生活重大变化需要大修的情形。但立法并没有因此放松对《物权编》的修补,而是着力解决《物权法》实施以后逐渐显露的各种问题。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和独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权利、义务的调整和细化,担保物权与现代担保方式的对接和改良,可谓《物权编》深化现代化、中国化的三大成就。其中,最值得称道的是担保物权回归现代生活。

与土地经营权、业主权利义务规则的修订主要解决实践新出现的问题不同,担保物权规则的修订是为了《物权法》立法留下的硬伤。当时,学者将“担保物权是物权”作为天经地义的教条,三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唯有笔者的建议稿②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 年第5 期。不设置担保物权,因为只有笔者认定“担保物权不是物权”。但担保物权的传统学理影响过于深远,立法最终将担保物权从《担保法》中割裂出来置于《物权法》,为此,笔者在高度点赞《物权法》的同时,对立法这一选择作了严厉的批评。③参见孟勤国:《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载《法学评论》2007 年第3 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笔者对传统学理的否定逐渐得到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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