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兼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
2021-02-27宁度
法治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
宁 度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模式进入平台经济竞争,平台经营者对其他平台经营者或非平台经营者的拒绝交易现象时有发生。鉴于互联网平台巨大的网络外部性以及相关市场界定的复杂性,多有论者支持对互联网平台拒绝交易行为进行积极的反垄断法干预,实施“强监管、早监管、长监管”的规制模式,①参见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载《法学》2020 年第2 期。有论者进一步主张,可以把必需设施理论引入到互联网平台领域,淡化、绕开对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②参见段宏磊、沈斌:《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中的“必要设施理论”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 年第4 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在近期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中,拒绝交易条款包含了必需设施的内容似乎也反映了这一观点。
本文认为,对于互联网平台的拒绝交易现象以及《平台反垄断指南》拒绝交易条款的分析,仍应回到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框架中来。然而,同样是关于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反垄断法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违法性认定标准:一种是基于必需设施理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该标准为《欧盟竞争法》实践广泛采纳;另一种是基于竞争影响的违法性认定标准,该标准为美国《反垄断法》实践确认接受。对于这两种不同违法性认定标准的内容理解和价值选取,将深刻影响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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