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领域差别待遇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2021-02-27郝俊淇
法治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
郝俊淇
一、背景与问题
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交汇期,以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核心特征,人类社会迎来了新的经济组织方式——平台经济。①事实上,对于这场由数字技术引发的产业革命和经济组织变革,人们基于不同的视角,试图用不同的概念对其加以概括和分析,除了“平台经济”以外,还包括“信息经济”“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算法经济”“数字经济”等概念。由于这些概念所描述的现象具有大致相同的特征,即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以数据或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为要素、以平台和网络为载体,因而本文不严格区分这些概念。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由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网络协同的经济活动单元所构成的经济系统。②参见徐晋:《平台经济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4 页。诸如电子商务、社交、搜索、出行、支付、互助等平台业态,不仅是生产要素新的组织方式,也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③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 号)。但是,任何美好的事物都有其阴暗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数据驱动、算法赋能等优势在增进平台企业效率的同时,也可能造成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导致“赢者通吃”进而“通吃赢者”的平台垄断。④参见吴敬琏:《平台经济与公共政策》,载《比较》2018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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