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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刍议

2021-01-28刘文慧

关键词:创作标准

刘文慧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2206)

“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亦被评选为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将涉案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认定为类电作品,并在其独创性的认定上展开了详细的说理。案件公布后,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对于当下发展势头正猛的短视频作品应当如何界定其独创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是给予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基础,刻不容缓。

一、作品独创性认定的一般标准

(一)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之域外考量

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将独创性作为判断作品是否能取得版权法律保护的实质要件,并且都强调作品必须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不能抄袭或单纯复制已有作品。但在认定作品的独创性时,两大法系的标准则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版权体系独创性理论,以经济效益为追求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力,对创造性采取较低的标准。以英国为代表,其创造性标准在很长时间里奉行“额头出汗”原则,即只要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成果即便是依据技巧产出或单纯劳动所得,也具有创造性。美国在早期也遵循这一原则。[1]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原则已逐渐不能适应。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菲斯特出版公司案中适当提高了独创性标准,认为作品除独立创作外,还应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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