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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民主化的法理依据与辩证分析

2021-01-28李姝颖

关键词:法律

李姝颖

(江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在公元前399年,古希腊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中,苏格拉底在五百零一名雅典公民的二轮投票下被处以死刑。苏格拉底之死揭示了这样一个问题:司法民主化是否真的能够使司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得到体现?反观最近引发网络舆论热议的湖南永州“见义勇为反被刑拘”一案,17岁高中男生胡某某因脚踹猥亵同行女伴的不法分子雷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众多网友纷纷为其鸣不平,在舆论高压下,当地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后解除了对该男生的刑拘。事情发生这样的转变让人唏嘘:如果没有媒体曝光舆论参与,胡某某的结局会是怎样?该案继“药家鑫案”“邓玉娇案”后再一次体现了舆论介入司法的力量。舆论作为社会民主的一部分影响着司法,是司法民主化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面对司法腐败、司法漏洞等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司法民主化似乎是一条有效可行的出路。那么,司法民主化到底具不具有可行性呢?民主化后的司法又是否能实现法的价值取向呢?

一、司法民主化的法理依据

通常所提及的民主是政治意义上的民主,而司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涉及到民主问题,政治民主必然就衍生出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化是指“司法机关在公开的司法活动过程中,按照民主原则的要求,通过民众的广泛参与,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它的核心是民意参与,要求是程序公开,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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