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与碰撞:大湾区建设中的区际法律服务合作
2021-01-28江保国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江保国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粤港澳大湾区以其硕大的经济体量、人口面积、区位优势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而其建设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粤港澳三地能否跨越其间的制度差异与法律冲突进行深度合作。与基础设施的硬件对接相比,法律服务合作是软件对接,是大湾区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其意义丝毫不亚于前者。
一、大湾区区际法律服务合作的内容与主体
“法律服务”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但其内涵和外延却颇不确定。有论者认为法律服务即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1]但也有论者认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不仅包括律师,也包括公证机构和其他非律师人员。[2]有观点认为法律服务仅包括有偿服务,[3]但也有观点认为法律服务也包括一国政府“统筹体制内外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专门机构”为其公民提供的无偿公共法律服务。[4]
虽然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界的交流与合作,在香港回归前就已展开,(1)1992年,我国开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作为对外开放法律服务业的试点。试点城市起初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口等5个城市,后增至19个城市。但对两地法律服务合作的系统规划则发生于CEPA框架中。在CEPA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中,“法律服务”位列承诺表的第一项。由于该承诺表对服务部门的分类依据了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标准(GNS/W/120),而对服务部门的具体内容则参考了相应的《联合国暂行中央产品分类》(即“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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