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和法律审问题探究
2021-01-28姜霜冬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姜霜冬
(广西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是事实审与法律审问题,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是否包括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职能中。[1]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政策精神,提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2018年4月2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立足已有的陪审员制度改革经验和为期三年的地方法院试点基础对该问题作出规定。
一、对《陪审员法》中事实审与法律审条款的立法评价
《陪审员法》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而是在保留传统共享模式的同时吸收分权模式与建议模式,[2]调整为“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两种模式,形成区别于域外陪审职权模式的富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混合参审职权配置模式。《陪审员法》继续延续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事实审和法律审职权,新增的七人陪审合议庭中将陪审员从法律审中抽离,遵照法官的指引只介入事实审查,且人数方面规定陪审员多于法官,有利于改变先前陪审员盲目服从法官的局面。这样的制度选择,结合相关文件内容和部分起草者传递的信息,动机首要是为了解决陪审员不擅法律裁断以及实务中诸如“陪而不审”等乱象,致力于实现其实质化参与庭审。
除了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如此规定有多方面的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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