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定担保物权种类划分的基础
——对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意定担保物权分类基础的质疑
2021-01-02李永军
清华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抵押
李永军
一、问题的提出
纵观我国民法典上的物权担保种类,从其产生的根据来说,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在意定担保物权中,主要是抵押权与质权。在我国民法典的担保物权规范体系中,可以看出,除了不动产以外,动产和权利似乎既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设定质权。因此,下列问题就存在疑问:①抵押权和质权的差异究竟是什么?是由于标的不同而决定的,还是制度本身导致了差异?它们与物权法的三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客体特定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是物权法的外在体系还是内在体系决定了担保的种类的不同和区分?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自2007年《物权法》以来的民事立法一直比较模糊,甚至是混乱——从民法典物权编来看,一个动产究竟要设定质权还是抵押权,完全看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想设定质权就设定质权,想设定抵押权就设定抵押权。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几乎不是这样任意而是存在制度方面的障碍。物权担保种类之间的“强制归类”在我国物权规范体系中是否还存在?②不动产本身的担保与不动产权利的担保究竟有什么差别?具体来说,例如,房屋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时候,究竟是以房屋这个不动产还是房屋所有权作为标的(客体)?抵押权是指向房屋本身还是指向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究竟是建立在第一客体还是第二客体之上?在对他物权(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又如何呢?……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