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额的司法确定
2021-12-01陈伟
清华法学 2021年2期
陈 伟
一、引言
生态环境损害额的确定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1)在环境行政处罚确定处罚数额和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方面,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范围尤其是计算等诸多涉及损害额的量化问题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也都具有重大乃至决定性意义。此外,对于尚未进入立法的公民“环境权”而言,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制度是公民环境权从理论走向实践的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何谓“良好环境”,此种环境受到损害应如何恢复,离不开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缺少生态环境损害的量化制度,公民环境权的界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然而,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都涉及不多。从法学理论层面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生态环境损害的定性方面,即生态环境本身应该纳入何种法益的保护范围,(2)参见竺效:《论我国“生态损害”的立法定义模式》,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柯坚:《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难题——以生态法益为进路的理论与实践分析》,载《清华法治论衡》2012年第16辑;梅宏:《生态损害: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法治的问题与思路》,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6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采用公法还是私法来调整,(3)参见侯佳儒:《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转移与预防:从私法到公法》,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3期。采用哪些制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4)参见竺效:《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归责原则的两分法及其配套措施》,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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