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环境判例起诉资格考
2021-12-01王曦
清华法学 2021年2期
王 曦
在当代各国中,最早出现环境诉讼(1)在美国,有关环境问题的诉讼一般被称为“环境诉讼”(Environmental Litigation)。并且环境诉讼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首数美国。在美国,起诉资格(Standing to Sue)(2)又译为“原告资格”“起诉权”“司法救济请求权”。是诉讼原告在诉讼过程的开端必须向法庭证明(尽管证明的程度不一)的一项资格或必须达到的条件。(3)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潘汉典总审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精装重排版,第1284页。如果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明这个资格或者没有达到这个条件,它将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案件。(4)起诉资格概念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条件”概念、第123条规定的“起诉权利”概念和《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起诉权利”概念相类似。由于起诉资格如此重要,在美国的环境诉讼中,它始终是一个关键性的程序法问题。环境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不论是环保社会组织、企业或政府机构,都无一例外地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如果从1965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风景哈德逊保存联合会诉联邦电力委员会案算起,当代美国的环境诉讼司法实践已经有了50多年的历史。在这段时间里,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审理了无数的环境诉讼。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在十几个重要的环境诉讼案件中审理了起诉资格问题。最高法院的这些判例形成了一部关于起诉资格问题的判例法。由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美国最高法院这些判例可以被其他各级联邦法院引为据以判决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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