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模式之变革
2021-12-01戚建刚
戚建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条之规定,所谓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因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来分析,因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属于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形式逻辑而言,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以下简称“预警法制”)是整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的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整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法制的表现形式与基本内容之外,比如,它主要也由预警信息收集与报告、预警信息风险评估、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决策与实施等制度要素构成,(2)See Xiao Shumin, The Early Warning System for Public Health Emergency in China, 2007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ICPA 3rd), pp.206-207.在内容上还具有特殊性,比如,如何认定、规范和控制引发特殊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3)为行文方便起见,以下简称“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的主要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履行。(4)参见《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7条。从实践来分析,2002年广东省佛山市首先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以下简称“非典”疫情),2019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5)需要指出的是,在2020年1月12日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命名之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被称为“不明原因肺炎”或者“不明原因病毒性肺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