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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查核实权实务研究

2020-12-21陈莹莹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现状

陈莹莹

摘要:民事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查办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权力,但现今法律法规对民事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具特色又较为随意混乱,本文试图从几个方面对民事调查核实权运行现状以及如何完善做一探讨,以资参考。

关键词:民事调查核实权、现状、完善路径

一、民事调查核实权概念的阐明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在查办民事监督案件过程中,为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行使调查核实权,但未明确调查核实权的概念、权力行使的范围、具体手段、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较大的探索空间。

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出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总则部分规定了调查核实权的相关内容,用以指導司法工作实际。该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调查核实权的适用条件、措施、程序、指令调查和委托调查、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这些规定虽然给具体工作提供了帮助和指引,但对何为调查核实权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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