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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2020-11-08任梓康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85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不足

【摘  要】未成年人是一类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关系到该群体的成长好和发展走向,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意义重大。然而,在研究法条和联系社会实际的基础上,现有监护制度中存在着监护的内容不具体、监护人资格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护监督机构、未规定监护人的权利、缺乏对监护失责的惩罚措施的问题,经过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本文提出监护的内容要具体合理、规定监护人资格具体明确、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规定具体明确的监护人权利、规定监护失责的惩罚条款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不足;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未成年人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一)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2017年《民法总则》对我国的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2021年《民法典》出台,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1.监护主体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采用亲权和监护权重合的模式,第27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出规定,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同时也对监护主体有争议以及没有监护人时作出相应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当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时,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父母担任监护人的还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还规定了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和没有监护人时的情形。

2.监护人的变更、终止与恢复

《民法典》中对变更监护人的规定是“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36条依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作出列举,第38条对监护关系恢复作出规定,第39条对监护关系终止的规定,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

3.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34、35条对监护人的职责作出规定,特别强调监护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二)未成年人监护意义

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①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科学性及实施效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养成及文化知识的获得,还在于补救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原因分析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现有监护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发现并补足。

(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1.监护的内容不具体

我国目前有关监护的立法主要内容涉及监护人的资格、设立、职责等的概括性规定,但太过笼统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效果,现实生活中许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受到身心伤害。②

2.监护人资格不明确

我国现有法律仅笼统的规定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却没有具体说明何谓“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也主要从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生活上的联系情况等因素加以考虑,没有注意考察监护人的品行、文化水平、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除经济联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状况等因素,但是这些被忽略的因素是成为合格监护人的必备条件,对于被监护人的成长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3.未规定监护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在对监护人的保护方面存在欠缺,一味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而忽略了对付出监护劳动的监护人的保护。③我国民法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监护制度中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未对监护人的权利作出实质性规定,导致了各适合监护人之间彼此推脱,即使被选任为监护人,也不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局面。

4.缺乏对监护失责的惩罚措施

现在有一些家长会以打手板等方式惩罚孩子,虽然看起来事情比较小,但是会在无形之中给监护人造成伤害。④现实生活中,监护不当的事件屡屡发生,甚至在有些家长的观念里自己生的孩子不仅可以打而且可以贩卖。对于诸如此类的监护失责现象,法律条文只是笼统地规定监护终止的情况,而没有规定监护人监护不当应受何种惩罚。

三、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的建议

针对上述不足之处,本文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一)监护的内容要具体合理

一是应具体界定监护能力的范围。“有监护能力”的规定太过于原则,应当在法律解释中从身体状况、经济状况、道德品行、文化程度等诸多方面进行规定,选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人作为其监护人。

二是设立类似于福利院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来为无人监护或监护人不合格的未成年人提供监护。

三是进行国家监护。国家承担着一个生命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重要责任。⑤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国家的守夜人角色是远远无法满足当今国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的要求,国家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民利益保护人的职责。⑥

(二)规定监护人资格具体明确

在监护制度中应对监护能力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规定具有监护能力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并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哪些人不具有监护资格,哪些人具备监护资格,以便于实际操作。以此通过这类方式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监护制度的合理化。

(三)规定监护失责的惩罚条款

有力的惩罚条款能够对未失责者起到威吓作用,对已失责者起到惩罚作用,因此法律应当设定对监护失责者的惩罚规定。从监护制度本身来说,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没有履行监护的职责和义务,或严重的情况下,侵害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经过申请以及调查,人民法院可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另外寻找适合的法定监护人制度。⑦从刑事角度来说,对于违反监护规定的人,予以不同程度的惩罚。⑧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长剑.开创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J].检察风云,2017(6).

[3]蒋卉子.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研究[A].现代交际,2018(1).

[4]林玉莹.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J].内江科技,2006(12).

[5]律伴网.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M].http://www.l vban365.net/(最后訪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6]颜龙辉.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13).

[7]钟科丞.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法学,2017.

[8]左纤丽,林露.未成年人受人身伤害案件一半监护人涉失职需担责[N].信息时报,2013.

注释:

①杨立新.民法总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第97页.

②左纤丽,林露.未成年人受人身伤害案件一半监护人涉失职需担责[N].信息时报,2013.

③蒋卉子.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问题研究[A].现代交际,2018(1).

④钟科丞.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中国法学,2017.

⑤长剑.开创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J].检察风云,2017(6).

⑥参见颜龙辉.监护人缺位后的国家责任初探[J].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13).

⑦林玉莹.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J].内江科技,2006(12).

⑧律伴网.监护人失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M].http://www.l vban365.net/(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20日).

作者简介:

任梓康,1999.04.25,男,汉,河南开封,大学本科,无,研究方向: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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