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16-10-17靳继平
商 2016年27期
靳继平
摘 要:任何一部法律的完善都是在发展中不断改进,我国婚姻法也不例外,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更是将婚姻的救济制度推向了新的发展高度与方向,同西方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思想接轨,加强了法律对离婚诉讼当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使得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决时有了相关依据,真正的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填补了相关的法律空白。该法律制度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完美和有待完备与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足;改进;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略述
为了维护在离婚诉讼当中受害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不受到侵害,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来保护离婚诉讼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而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损害赔偿也相继浮出水面。离婚损害赔偿,指合法的夫妻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法定的过错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相关权益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进行离婚诉讼,对没有过错方的当事人造成心理、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没有过错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婚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彼此愿意履行相关夫妻和家庭义务,承担相关家庭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任何一方无论因何缘由,违背了缔结婚姻时彼此的承诺、义务和责任,这就意为着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婚姻的社会功能也遭到了践踏,婚姻家庭制度和秩序也被无情的蹂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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