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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0-09-02梁婧妮

现代交际 2020年13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建议认定标准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困扰着司法实务界,立法者和学界都围绕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颁布的新解释,该解释更详细地规定了在实务中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也做了明确的区分,平衡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由于规定过于绝对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僵化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但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立法中仍然有着许多不足之处。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3-0088-02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愈来愈快,民间借贷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其中夫或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借贷所占比重也逐年增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对债权人及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权益保护有着重要影响,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成了立法者在制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时的一大难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释义

当前,法学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尚未达成共识,没有对此做出统一的解释。法学界的许多学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有各自独特的见解,有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或双方为了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所承担的债务。这种观点将夫妻负债原因分为为了生活需要和为了生产经营,并且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没有考虑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其他时间的可能;有些學者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主要是考虑该债务的最终目的,比如为了共同生活、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因治疗疾病等。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都过于片面,不能准确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其所述只是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而已。

从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义主要是从债务产生的目的和债务产生的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生活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多数情况下产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负债用于夫妻婚后生活的也应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必须存在受法律所保护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存在过夫妻关系即可。也就是说,既可以是正在存续的合法婚姻关系,也可以是曾经存在过的合法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双方因为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其不具有夫妻共同债务的主体资格。

2.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及相关解释规定,当一项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后,那么夫妻双方就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在共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要求夫妻中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之间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能成为未举债方抗辩债权人的理由,但债权人在债务发生前就已知悉夫妻该约定的除外。

3.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是特定的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产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为了共同生活而产生,二是为了家庭生产经营需要产生。为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主要是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治疗疾病、购买家庭生活所需等负债;家庭生产经营之债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从事经营性活动所负之债。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在认定一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一个重要指标。日常生活纷繁复杂,外延无穷无尽,但“日常生活需要”可以概括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借款目的的实现主要在日常生活中;第二,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从该债务中获益;第三,对家庭财产的管理风险较小。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夫妻一方是否知晓,为了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双方在负担债务时有举债合意,自然应该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该债务有无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即“共债共签”;第二,虽然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字,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非举债一方知悉举债事实并同意举债;第三,未举债方虽然当时没有签字表示合意,但其事后进行了追认,则可以认为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

(三)该债务是否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当然地享有家事代理权,因此一方有权对外举债。通常情况下,一项债务产生在此期间内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此处的“相反证据”通常情况下是非举债方有证据证明夫妻中举债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虚构的债务,或者是通过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产生等。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相关法律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没有明确的界定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寻求债务人、举债人及未举债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统一与公平。但是对于如何认定“用于家庭生活”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界定其范围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很模糊。法律规定及相关制度的缺失也给司法实务审判带来一些难题,在涉及此项认定的案件中大多依靠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为了统一审判标准和追求司法公正,应当针对此项内容进行规定。

(二)在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认定起来也存在一定困难

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当事人没有特殊的约定一般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而在分居期间双方经济独立,夫妻生活的隐秘性使得外人很难得知其婚姻状态,因此对于这种特殊的状态下产生的债务的认定也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谨慎判断。

(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

现有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时的举证责任大多由非举债一方承担,非举债一方如果想要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非举债方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比如,需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又或者存在虚构债务等情形,但是由于非举债方并没有参与到该借贷中,很难了解到其中的细节,因而证明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很大困难,往往导致非举债一方败诉。

四、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建议

(一)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

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界定不明,这就导致了在实务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出现许多问题,因此明确界定该范围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起着重要作用。而在界定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时应该以一般人的生活习惯和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为基础,同时吸收借鉴外国相关法律的有益经验,为司法实务审判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二)建立分居期间的夫妻财产认定制度

夫妻分居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婚姻存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对彼此的财务状况也很难知悉,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再享有家事代理权,因此相比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分居期间的夫妻债务承担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建立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制度对于保障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夫或妻一方在此期间产生的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除非是为了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及其他特殊情况产生的债务。

(三)制定更加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规定了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一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給债权人,相应的改善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借贷关系愈加复杂,立法者要充分考虑社会的复杂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对举证责任进行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大众的传统家庭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导致夫妻之间的财产观念也逐步改变,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了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权益的关键。当前我国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内容比较分散,因此还需要法学界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1):30-34.

[2]姚旭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缺陷及其修正[J].江南论坛,2015(11).

[3]郭子群.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2017.

责任编辑:刘健

[作者简介]梁婧妮,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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