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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规则反思与重构

2020-05-21谢登科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谢登科

内容摘要: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电子数据则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在虚拟网络空间留下的痕迹,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自然也需要借助于相应电子数据提取技术。应将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定性为侦查技术而不是侦查措施。这种定性主要基于电子数据自身性质和取证规则融贯性之考量。按照电子数据是否承载相应权益及其承载权益的重要程度而将其区分为强制性侦查或任意性侦查,当然,强制性侦查和任意性侦查在特定情况下存在转化关系。应协调境内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与境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规则体系,实现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境内与境外的平等保护。

关键词:电子数据 网络在线提取 强制性侦查 任意性侦查 网络空间主权 取证模式

中国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089-100

电子数据作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由于其具有虚拟性、可复制性、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数据具有与传统实物证据并不完全相同的取证模式和取证方法,由此衍生出不少新型取证方式,比如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电子数据冻结等。开放式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通常处于虚拟空间,对处于虚拟空间或者不能实地接触的云端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成为远程目标系统中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9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首次对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的适用对象、证据能力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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