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要件的教义学分析
2020-05-21欧阳本祺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欧阳本祺
内容摘要:在前置法对甲类传染病作了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把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解释为甲类传染病,是实质入罪和反教义学化的表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行行为上具有质和量的区别,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三类:违反医疗措施的行为,隐瞒流行病学史的行为,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质上属于具体危险犯。公共卫生不属于公共安全,但可以借用公共安全的教义学理论来解释公共卫生的公共性。具体危险的判断不能采用客观危险说,而应采用偶然性说。具体危险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而是故意的认识对象。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甲类传染病 实行行为 具体危险 公共卫生安全 教义学分析
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004-14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我国刑法中一个非常独特的罪名。从立法上来看,该罪的客观要件直接来源于我国1989年《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然而,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经经历了2004年和2013年两次大的修正,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41个条文增加到现在的80个条文。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却一直没有修改过。在前置法已经发生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对行政犯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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