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独立性地位的三个认识维度
2020-05-21董茂云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董茂云
内容摘要: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地位,是由宪法法律来赋予的。要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地位,应该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初心和监察权的属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结构形态、“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权力关系三个维度来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使命,监察权是一种制约权力的监督权,监察委员会应该获得足够的独立性以保持其监督权的权威和力量。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监察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专司监察的国家机关,必须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但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要考量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共性,更要考量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特殊性。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的行使,受“一府两院”的配合和制约。“一府”对监察委员会应该是配合在先、监督在后,“两院”对监察委员会应该是监督在先、配合在后。
关键词: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 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 权力制约 监督权
中国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022-32
2018年修宪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宪法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根本法化。《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是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和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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