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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非职务行为中言行谨慎义务的认定

2020-05-21吴金水

东方法学 2020年3期

吴金水

内容摘要:公司高管除在职务行为中未恰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外,其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不当言行亦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公司面对此种利益受损要实现权利救济,应将其置于类似高度严格注意义务的原则框架下,参照善良家父之勤谨注意义务标准,为公司高管言行谨慎义务的履行设立一种人群标准。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两类行为:一为非职务行为中指向公司业务的不当言行;二为纯粹私人行为中的不当言行。高管均对其非职务行为负有一定程度的言行谨慎义务。高管在非职务行为中违反上述言行谨慎义务,若涉及第一类行为则由侵权责任法予以保护,由高管对公司承担名誉侵权责任;涉及第二类行为时,可以尝试将高管非职务行为中的言行谨慎义务纳入《公司法》调整,必要时由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对其享有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关键词:言行谨慎义务 注意义务 信赖原则 合理人原则 不当言行 高管非职务行为

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3-0045-55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下简称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这就要求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忠实勤勉,维护公司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到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高管除在职务行为中未恰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外,其在非职务行为中的不当言行亦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影响,公司面对此种利益受损当如何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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