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2020-03-31孙琪伟
新西部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比较
【摘 要】 文章阐释了英国的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英国保释制度作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途径。要坚持以人权保障和无罪推定为基础的指导理念;明确其功能和定位;优化设计具体制度;规范执行实践。
【关键词】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英国保释制度;比较;借鉴
一、英国保释制度概述
在英国,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其保释制度区分为权利保释和裁量保释两种。权利保释即将保释作为被保释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就应当允许其保释。这一制度作为英美法律保释制度的一大特色,也由于其过于宽松受而到了一定的诟病,调查显示“在英国约有25%的被保释人在保释期间会至少再犯罪一次”。[1]
英国的保释制度分为保释金保释和保证人保释。在英国的保证金保释下,被保释人获得保释需要以如期缴纳保证金作为前提,具体到需要缴纳多少金额,英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而是纯粹由法官去自由裁定。这样,就会为法官的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也是保释制度被诟病的一点,不过,后来英国内政部门作了统一规定,出台了保释具体数额参照表,要求法官按照参照表的要求来确定保释金额。[2]保证人还作了一般保证人和职业保证人的区分。前者是以保证人的信誉为担保,后者以保证人的财产作为保证。
英国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保释程序分为申请、听审、裁定、救济几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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