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优先权制度构建研究
2019-10-21陈玉茹
西部论丛 2019年25期
摘 要:优先权起源于古罗马法,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优先权制度,物权法中也没有体现,但优先权还是很值得研究的。本文通过分析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区别,及在各国的设立现状,探讨我国民法典构建优先权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优先权;担保物权
一、引言
我国民法体系中没有优先权制度,只有一些具体优先权的零散规定。优先权概念引入我国后,即引发了关于其性质的激烈争论。在沉寂了一段时间以后,这场争论于制定《物权法》时,围绕着要不要将优先权制度写入的问题上,再次被引起争论。[1]在物权法发布前期,优先权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热议的话题,都认为我国应该设立优先权,只是在如何设立的问题上,各有己见。但是也可以看出,学者对于我国设立优先权制度是认可的。不过后来物权法并未设立优先权,该热议也就告一段落了,但是关于优先权还是很值得研究的。
二、优先权与留置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2]优先权与质权、抵押权、留置权同属于担保物权,都具有物权性、价值权性和担保性,但也是有诸多不同。特别是留置权与优先权的关系,尤其值得研究。在日本民法典上,虽有留置权的规定,但是留置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所以尚须借助优先权来实现优先受偿的效力。对二者的区别进行研究,可以考量我国留置权能否取代优先权,也是优先权能否进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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