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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物权:理论困境与出路

2014-09-21魏永王全弟

东方法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理论

魏永+王全弟

本文受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民商法学”(项目批准号:B102)经费资助。

内容摘要: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关键词:事实物权物权物权法定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

事实物权之说由来已久,亦被司法实践广泛接受和应用。行文之初先看两个典型判例:

判例一:〔1 〕郑某与吴某在2002年11月签订《协议书》,约定:郑某以吴某的名义购买住房两套,房款由郑某支付,产权由郑某享有。协议签订后郑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吴某也于2007年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后来双方发生产权纠纷,郑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一审法院支持了郑某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吴某持有房产证,也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房屋拥有实体所有权,而郑某依约以吴某的名义购买上述住房并实际支付了房款,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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