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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分析

2022-05-16孙斌

锦绣·下旬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居住权法律体系物权法

摘要:近些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针对房屋的居住权问题,所涉及到的内容丰富,主要是保护房屋的非所有人,他们基于实际住房的需求,对于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设施体系进行使用的一些权利。但是在物权法中,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居住权的划分和规定尚不明确,需要对此问题进行密切的關注和了解,探讨在物权法中的居住权问题,使相关的法律规定得以进一步的完善,为人民群众的权力维护提供相应的保障。

关键词:物权法;居住权;法律体系

现如今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针对各部分问题,已经制定了相对应的一些法律体系和规定,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居住权是房屋的非所有人所拥有的一项权利,这是通过租赁或者是借用的形式产生的。随着现如今社会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制度的完善,在物权法中应当加上居住权,从而能够保证非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合法权利。

一、在物权法中居住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物权法中的居住权和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无法充分融合

针对居住权的内容进行设定时,体现出十分明显的人身附随性,也就是说这是一项伴随着自然人而产生的权利。严格意义上来说,居住权无法进行转让、出租以及继承,他只能严格的按照原本的居住属性来执行,而不能基于居住权去设置相应的一些义务以及或者是负担,这是来自于居住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这种方式和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实际上已经难以充分匹配,在应用的过程中体现出了一些局限性。现如今,我国针对物权制度进行规定的过程中会更加关注物权之间的流转,使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提升,这本身就是客观的社会属性和现状所决定的。因此在物权法的设置过程中,设置的目标和居住权本身就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差异性,而针对这项问题进行解决时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才是关键的一项研究课题。

(二)物权法根本难以实现对房屋的维护

如今针对居住权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对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和居住人的属性进行了明确,对其进行了分离处理,即便规定了房屋居住者和房屋的所有者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些权利以及义务的规定体系尚不完善,使双方之间的关联性无法明确。实际上,居住权的法律体系中保护的是房屋居住者的利益,而在房屋的所有者和居住者产生利益纠纷的问题时,一般只能够消极的等待居住合同到期之后将房屋进行收回处理,居住者在使用房屋时,由于房屋并非他们自身的财产,对于内部结构以及设施的维护可能并不积极,只需要房屋满足正常的使用需求即可,这种消极的关系对于房屋的保护无法产生积极的作用,需要在相对应的居住权法律体系中关注这些问题,对其进行解决。

二、在物权法中解决居住权问题的一些方法

(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居住权法律体系

在如今社会的不断发展过程中,住房制度体系已经产生了不断的变化以及调整,使房屋的产权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这就导致我国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制度以及夫妻的住房制度方面发生了一定的弊端,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问题,同时也出现在离婚之后居民住房困难的一些现象,对解决我国居民的住房问题增加了一些难度。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养老观念会客观存在,这就会导致法律体系在其中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十分局限。而居住权本身在人们的观念中具有养老的目的,我国社会发展时会关注经济层次的发展,文化的建设以及养老制度的发展和实际的社会发展需求无法充分融合,有一些老年人在养老的过程中,不满足社会的各部分条件,导致他们居无定所。这些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用地的规模不断增加,数量也不断增加,导致居住用地的面积越来越限制,使房屋的居住成本在不断的提升,让人们在购房的过程中产生了更高的成本,使人们的住房所有权问题进一步严重化。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情况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就必须保障人们的居住权,从法律制度上来对住房的权利提供相应的保障,使法律体系的作用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二)要充分使用当前的居住权法律体系

传统的法律结构中,针对公民居住权进行规定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民居住非自有房屋的一些问题,针对公民居住权的规定,和我国的发展国情相符合。在此基础上,我国公民居住权的规定,就可以充分结合当前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使物权法以及居住权之间的融合进一步优化。让居住权的积极作用在物权法的体系下,得到进一步的体现和发挥。在物权性居住权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当前人民的社会生活对于居住权的客观需求,明确意定性居住权以及法定居住权两者的区别和差异性,其中意定系居住权,主要是指房屋财产的所有人可以使用签订合同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来为他人设置居住权,而法定居住权则是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未成年子女以及父母之间居住权的重叠,父母要保障未成年人居住权得到落实。另外,针对由于婚姻家庭关系而出现的居住权问题,本身是具有人生附属性质居住权,在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条文体系中,已经对其提供了一定的物权属性,明确了这种由于人生附属性质的居住权属于特定的人所享有,除了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得随意剥夺,这也是对公民居住权利的有效保护。

结语

总而言之,在近些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经济因素体现出多样性的效果,而房屋经济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其中重要的表现就是房屋居住者以及房屋的所有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来完善居住权的体系,解决居住权方面的问题使,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得到高度的统一,保障居民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肖潇.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的构想[J].法制与经济,2017,11:87-88.

[2]郭思雨.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06:91-92.

[3]蔡明.浅论物权法增设居住权制度的合理性[J].知识经济,2014,03:19.

作者简介:孙斌,(1983.12--)男,汉,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医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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