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2019-05-13张雷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法理学相比于其他法学而言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即便近几年其他法学的兴起让法理学的热度逐渐褪去,但法理学在法学中的意义并不能因此被大众否定。法理学的实践运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直接实践与间接实践,本文主要就法理学的两种实践功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8-01
作者简介:张雷(1990-),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法理学的概论
法理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部门法理学更加侧重于对基本理论的探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案例中,或是一些相关专家的著作中看到某某案例从法理学上来讲这样的句子,即便这样,我们也不能从法理学中找出这样和某一个部门法相关的确切证据。究其原因,是因为法理学主要侧重点较为基础,而部门法学的侧重点是专业性,因为两者侧重点不同,所以部门法学在法理念方面有其他法学没有的特点。有其特殊的保护范围和独特的话语体系,这与法理学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区别之一,就是法理学没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并且在语言体系上相比其他部门而言也有所不同。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举例来说,如果在刑法上,没有法律上明确的条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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