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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2019-05-13张雷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

摘 要:法理学相比于其他法学而言有很大的不同,其中它们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在实际应用方面。即便近几年其他法学的兴起让法理学的热度逐渐褪去,但法理学在法学中的意义并不能因此被大众否定。法理学的实践运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直接实践与间接实践,本文主要就法理学的两种实践功能,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法理学;实践;功能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58-01

作者简介:张雷(1990-),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法理学的概论

法理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法理学和部门法理学的区别主要可以体现在,部门法理学更加侧重于对基本理论的探究。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案例中,或是一些相关专家的著作中看到某某案例从法理学上来讲这样的句子,即便这样,我们也不能从法理学中找出这样和某一个部门法相关的确切证据。究其原因,是因为法理学主要侧重点较为基础,而部门法学的侧重点是专业性,因为两者侧重点不同,所以部门法学在法理念方面有其他法学没有的特点。有其特殊的保护范围和独特的话语体系,这与法理学相比于其他部门法区别之一,就是法理学没有特定的保护对象和范围,并且在语言体系上相比其他部门而言也有所不同。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举例来说,如果在刑法上,没有法律上明确的条文规定,法官就不能对其进行定罪或一系列的处罚,审理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守则执行;但是若在民法上,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官就能够依照法律条文以外的一系列因素,例如当地的风俗习惯、双方利益的多少来受理案件,实行自己的裁量权。

不同部门的部门法理学之间也有所差异,但目前有很多的说法,即认为部门法理学从属于法理学,使其一个分支,这是因为它们之间虽有所差异,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共性。从以往法理学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出,法理学不仅具有实践功能,同时也具有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可以体现在很多的方面,例如法律的应用方面以及法律的阐述方面,由于这都是间接实践的表现,所以这种实践过于隐喻容易被人们所忽略。

二、法理学的实践功能

法理学是一个包含内容较为丰富并且完整的学科,它主要从整体概念上来探究法本体的规律和原理以及法现象的目标和价值,其中法现象又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事物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以及法和法治追求。由此可以看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较为广泛,并不是片面的从单一哪一个或者哪几个部门法来分析,而是通过把法看作一个整体的概念,然后从宏观的角度来探究法一系列相关内容,其中包括法的规律、原理、目标和价值。但同时法理学也是部门法中的一部分,在地位上并不高于部门法,法理学与其他部门法学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关系,不能单独拆分来谈,只有依靠部门法的原理和知识,法理学才能继续被人们所应用,才可以继续发展;而部门法只有依靠法理学作为依据,才能在发展的过程中拥有灵魂,综上所述,法理学的实践同样也离不开部门法的支撑。

法理学的实践与其他部门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權利的解读方面。除了法理学以外,无论哪一个部门法都不能够对权利作出更加全面深刻的解读,更不可能像法理学那样达到维权的目标。在实践应用过程,与其他部门法不同,法理学是从法整体的概念上对权利进行一系列解读和分析,通过法理学细致的解读,人们才能对权利有具体的了解,其中包括权利的本质、形态以及权利同义务的关系,在人们对权力有了大致的了解之后才可以利用一系列部门法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法理学的实践运用体现在法律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哪一条法律、哪一个制度、哪一项规律都可以体现出法理学的应用,究其原因,是因为在部门法制定最初,并没有同现实社会生活相吻合,法律不能无时无刻的更改也不能做到方方面面都涉及,所以法律自制定到颁布以后注定是要落后于现实生活。这就要求当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确凿的法律规则与案件相适应,这就要求法官依照法理学对法的本源和内容有细致深刻的解读,将法理学应用到案件当中,利用法理来审理案件进行审判。法理学是从整体上来解读法,所以对部门法的规律和内容都有涉及和解读,所以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离不开法理学,需要利用法理学把一个国家目前正在应用的法律进行分类,然后再组合成一个整体,使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完整、种类更加齐全,同时也能让一个国家不同的法律之间联系更加紧密协调。通过法理学来协调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能提高其法学方面的研究进展,同时还能增加其法律适用性。

三、结语

法理学的实践功能可以体现在方方面面,但目前对法理学的实际运用相比以往却大大减少,随着当下部门法理学应用愈发的广泛,并对相关的部门发挥出良好作用的同时,不应该从此减少传统法理学在实践中的运用,使其停止发展甚至倒退。通过本文对法理学的简单分析,希望对现实敏感程度高并且与现实贴合程度较强的学科即法理学,在以后可以更为广泛的参与到实践运用当中。

[ 参 考 文 献 ]

[1]郭道辉.法理学精义[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31.

[2]朱景文.法理学关键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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