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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与完善

2019-05-13陈少红

法制博览 2019年3期

摘 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确立,突破了以往“行政机关范式”研究的框架束缚,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然而随着实践的推进,行政主体概念的内在要素遭到冲击,在创新社会公共治理方面的局限性突显。因此,我国应该在行政主体的概念中引入“行政任务”要素,并重新明确行政主体制度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任务;公共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71-01

作者簡介:陈少红(1993-),女,广东潮州人,广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行政主体不仅构成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对于行政法学之学科体系具有重要的串联和整合作用。然而,基于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实际需要,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自产生时起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局限性。加之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显,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已经难以涵括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并对实践的进步提供方向性指导。有鉴于此,立足于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反思并完善行政主体理论,是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

一、行政主体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及其具体内涵,因此行政主体主要是一个法学理论术语而非法律概念。[1]而立足于不同层面,学界对行政主体的概念亦具有多样化解读。

石佑启认为,“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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