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
2018-11-06王静
山东青年 2018年7期
王静
摘 要: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在我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内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学界和实务工作中引起了诸多探讨。此文从公有公共设施及其致害的相关概念解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国内外现状、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属问题和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等方面着手,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公有公共设施;概念;现状;归属;制度建设
引言
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问题在学界一直备受关注,究竟应不应当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也始终未有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首次颁布,分別于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二次修正,但新旧国家赔偿法就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却始终没有过多正面关注。奈何近年来,因公有公共设施而致害继而提出赔偿的事例却屡屡发生,例如黑龙江大桥坍塌事件、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瑕疵案、长沙南宁下水道吃人事件、四川绵阳马路天坑事件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问题的讨论也经由这些事件的发生从学理上延伸至实务中,本文试从学理角度,结合对相关专家学者观点的研读,对此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 公有公共设施及其致害的相关概念
(一)公有公共设施的含义
“公有公共设施”一词并没有所谓的官方立法解释,因为“公有公共设施”这一概念是由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首创,并被国内许多学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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