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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治秩序

2018-11-06刘春一

山东青年 2018年7期

刘春一

引言

利于一时者,必不合于方将,合于微小者,必不合于魁硕,故一物方长之秋,必有其改制,潜易阴阳,方死方生,反是而观,旧有干局,既坚且完,改制阻力,亦以愈大,革故鼎新之难,使物归于老死,此不易之公理也。[1]

一、义利之辨与和合之道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到“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2]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利益,天然没有正当性,“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3]“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4]都是在讲这个道理,提倡为人为政应当以仁义为标准,对人热心叫“仗义”,推翻政权叫“起义”,总之,许多事情加个义便师出有名了。

一般来说 ,义是不能脱离具体对象而存在的,而且往往是存在于二元关系当中,是双向的,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也就“仁至义尽”了,现实生活中,以一种物质性的方式表达出来,所以儒家文化传统的地区最流行的是请客吃饭和礼尚往来。

在西方社会,除去神权如日中天的中世纪,则社会的整体潮流是强调追求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合理性。荷马史诗中有这样一段话“请你一手抓住金光闪闪的斯提克斯河,一手抓住丰产的大地,向我发一个誓言”,[5]从希腊神话中充满七情六欲的诸神,可见西方思想之源头处,不乏对利益追逐的合理认知。

即便神权兴盛的中世纪,神学家圣·奥古斯丁在解释神权之时,也必须让信众们相信上帝会给以救赎,他提出:“恩典说”即人类罪孽深重,可是上帝怀有仁慈的本性,人类又希望通过上帝的恩典而获救,一心向善,心往上帝,才会得到上帝拯救,从人间之城进入上帝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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