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解释的性质
2018-11-06于格张鸣泽
山东青年 2018年7期
于格 张鸣泽
摘 要: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也是宪法发展的主要方式之一。宪法解释的性质是宪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宪法解释性质的分歧在于宪法解释究竟是法的问题的发现、还是法的问题的创造、抑或是两者的结合。宪法解释的目标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稳定性。为了维持宪法的稳定,须认真看待宪法解释性质理论。
关键词:宪法解释;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主客观相结合
一、宪法解释的性质
宪法解释的性质,解决的是宪法解释活动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或者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这一问题,也是宪法解释理论构建的基本问题。对宪法解释性质的回答也直接影响着宪法解释目标的取向。在当前宪法发展的基础上,关于宪法解释的性质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客观主义说,主观主义说与主客观相结合说。
(一)客观主义的宪法解释观
客观主义的宪法解释说主张宪法解释是客观性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将宪法解释体系看作是一个数学意义上的坐标轴体系,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在这个封闭的、系统的、严谨的解释体系中找到唯一对应的答案。如若排除解释者的主观判断,那么就应该把立法者意图与宪法文本作为宪法解释的唯一考量标准。孟德斯鸠说:“国家的法官不过是宪法的代言人,不过是一些呆板的人,既不能缓和宪法的威力,也不能缓和宪法的严峻。”[1] 这个观点进一步阐明了解释者在进行宪法解释相关工作时不能参杂任何个人主观情绪与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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