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借阅规则“罚款制度”的法理反思
2018-04-09胡小琴吕勤
文教资料 2018年1期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胡小琴 吕勤
摘 要: “罚款制度”出现在高等学校图书馆借阅规则中时间长久,从逾期污损罚款到遗失赔偿,甚至借刊复印逾期未还也需要缴纳资源占用费。罚款制度通过剥夺对部分不遵守借阅规则的借阅者或读者的财产权,维护了更广泛读者对公共资源的占有和享用的权利,提高了图书资源的利用率。但对于罚款制度的合规性,我国法学界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背景,从法理角度进行高校图书馆借阅规则中“罚款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应对措施。
关键词: 高校图书馆 罚款制度 法理分析
教育部在2012年11月12日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的通知,并指出教育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战略措施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6条、第7条也有明确规定,学校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当坚持法律保留原则,[1]不得越权,须在法律范围内制定并实施,且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违法违规的规则制度。对有借阅书籍期刊逾期不归还,或者有污损、遗失、盗窃书籍期刊等行为的借阅者或读者进行罚款是高等学校图书馆长期以来普遍采用的主要处理方式。笔者认为,某些高校借阅规则中相关“罚款制度”应当进行修改、调整乃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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