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有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探索与实践
2018-03-21李慧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7年23期
关键词:实践
李慧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12-000-02
摘 要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总结。“四种形态”体现了党中央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本文文章分析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中实践的意义,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中的实践方法来帮助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
关键词 纪检监察 四种形态 探索 实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和背景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员和群众代表对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意见建议。他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6年10月2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定义: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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