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知识产权融于股权模式初探
2018-03-13王莹
新一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模式
王莹
摘 要: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内在动因在于知识产权,现阶段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有效激励不足,笔者认为可采取知识产权入股方式,调动知识产权所有者积极性,但现行有关知识产权股权化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市场环境本身也制约知识产权股权化进程。对此,笔者将在下文对知识产权融于股权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股权;模式
一、股权的概念
在探究分析知识产权融于股权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弄明白什么是股权,投资者以货币财产或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该出资的对价投资者取得的是股权。有学者认为,“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4页]。
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现状分析
(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法律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二)现状分析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科技进步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同法》,这些法律缺乏配套,导致对促进知识产权股权化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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