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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架构调整属于“重大变化”吗

2017-09-13

人力资源 2017年8期
关键词:区域企业

我们是一家全国性质的公司,在很多地区都有分支机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打算对公司的职能机构进行重新调整,届时将会對一些部门进行撤销、合并、重组,部分岗位名称会发生变化,一些部门的负责片区范围也会进行调整。

我公司现有一名地区负责人,负责A、B两块区域的销售工作,现重新划分仅负责A区域,岗位名称由原来的区域总监变化为区域销售代表,工作内容、职级与薪资待遇不变。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公司打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

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有的法律规定是《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仅列举了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三种情形,并且排除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在判决时其他的理由不被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由此败诉的并不在少数。事实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出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情势变更”原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重大情势变化,致使原本合法有效合同履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此时应允许双方或一方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部分审判机关也是在此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说明》中列举的情形为举例,并非全部,最后还有一个“等”,在审判时会实质审查企业所谓客观情况的真实性。

但是,《说明》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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