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招聘过程中的那些“坑”
2017-09-13牛晓峰
人力资源 2017年8期
牛晓峰
用人单位常常觉得《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太过偏袒。在日常人事管理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纠纷,即使是很听话的员工,也有可能突然变脸,甚至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殊不知,在招聘过程中不规范的管理操作,就已经为以上这一切埋下了伏笔。
招聘信息含糊不清

2013年12月3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运维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13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2日,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3日。在试用期间内A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法院认为,A公司虽提供了《岗位聘用协议》《工作描述》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未就王某工作内容、业绩考核等作出具体要求,无法衡量王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于A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A公司之所以败诉,在于缺少该劳动者录用条件和工作内容的证据。在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时如果稍有疏忽,日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会面临法律风险。这是因为,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举示出用人单位招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