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学术权力的宪法保障
2017-08-30王婧堃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高等教育
王婧堃
摘 要:高等教育是教育过程中的高级阶段,高校学术权力如何运行直接决定了教育质量高低以及能否充分发挥其各项职能。现阶段,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混杂,行政权力僭越学术权力的状况显著,难以有效解决,致使学术权力有名无实,学术自由、学术平等权利难以实现,其根本的解决方法是通过立法保障学术权力,发挥宪法根本法的作用,将学术权力的保障与限制规定在宪法中,确定宪法对学术权力的救济途径,是实现学术权力有效运行的最直接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宪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DF523;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7-0076-04
一、学术权力释义
学术权力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伯顿.克拉克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使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学者把学术权力一词引入高等教育研究当中[1]。关于学术权力的概念,学界一直没有达成统一,但其实质内涵大同小异。对于学术权力是什么,我国学者的定义在广义、中义、狭义3个层面展开。“广义是指管理学术事务的权力,主体可以是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也可以是行政人员和行政组织。其运作可以是行政命令式,也可以是民主協商式。中义是指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对学术事务享有的权力,主体只能是从事教学科研的人员和组织。狭义是指学术人员基于专业特长和学术能力所拥有的影响力。”基于以上3个层面,学者也作出了具体定义,其主要归纳为以下3种:第一,学术权力是为学术开展和发展的目的,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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